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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以宪法固定化的十种权利

应以宪法固定化的十种权利   在今年的全国人大、政协“两会”上,全国工商联提出把保护私有财产写入宪法的团体提案,又有代表提出,应该把公民的自由迁徙权写入宪法。这表明,应有人权已进入了立法者的视野。   近十年来,中国政治领域内取得的举世瞩目的进步,是全民人权意识的高涨及人权实践的辉煌。人权事业取得的成就甚至超越了宪法所能给予的记载。社会共同追求的人权,被称为应有人权,应有人权被立法者认识到了,它就可能成为法定人权,而只有法定的人权才可能是受保障的人权。把应有人权上升为法定人权,是人权的立法过程,把法定人权变为现实的人权,是人权的制度化过程。这两个过程的统一,就是一国的人权状况。我国现行宪法为“八二年宪法”,其施行至今已整二十年。此间虽有三次修改,但原本就不甚完善的权利体系都未得到任何修补,这使本部宪法在推进中国人权事业功厥甚伟的同时,也不能不说略带一些缺憾。   系统性地进行分析,宪法上还应增设哪些基本人权呢?   一曰生存权。生存权是社会主义国家在人权问题上的独特贡献。毛泽东同志在1921年就能以宪法上有无生存权来判断宪法上的缺陷。1991年中国政府发表人权白皮书,强调生存权是中国人民首要的人权,把生存权置于众权利之首,但“首要”的观点却缺乏宪法上的根据,因为宪法上没有生存权的概念表达。目前我国在生存权的保障方面已出现了现实与立法的不协调,如何把生存权宪法化并根据此建立社会保障制度已成修宪之首。   二曰财产权。目前我国宪法对财产权的保障仅是一项纲领性原则,而在公民基本权利的体系中并无财产权的地位,这在一定意义上说,中国的财产权仅是民事权而非基本人权。财产权的这种定性,势必滞阻中国市场经济的形成和公民信用观念的养成。   三曰环境权。有无环境权已是宪法是否当代化的标志,它被认为是社会权家族中与生存权并列的第二大类。环境权可以使人们产生这样的观念:我们现在所拥有的一切,不是从祖先那儿继承的,而是从子孙那里借来的。由此,环境权要强制人们形成“债务”意识,我们要完好无损地将现存的环境、资源像还债那样交于我们的后代。   四曰发展权。发展权在我们对外发展时,它是一项集体人权,主张它的意义在于要求发达国家为发展中国家履行和承担更多的义务,它是重调国际政治经济秩序的手段。而它在对内主张时,也是一项公民个人人权,其含义是指人人具有享受社会进步所带来的成果的权利和向社会要求条件使自己与他人共同发展的权利。发展权是一项人与人的连带权,被称为第三代人权的代表。   五曰知情权。该权亦称“知道权”或信息获得权。它是现代民主制度及信息化社会建立的基础性权利。政治活动如果被认为是公共产品,那么该产品的生产进程及工艺与成分,获得产品的人就有权知悉。该权利被认为是社会走向光明的保证。   六曰隐私权。我国宪法中有保护人的尊严不受侵犯的原则,但未把原则上升为权利。而隐私与人的尊严是密不可分的。由于我国尚未建立起人权推定制度,所以隐私目前在尊严未成为基本人权前还仅是在民法层面上受保护。在信息时代,如何御防媒体侵权,已成宪法问题。   七曰经济自由权。此中包括职业选择自由、契约自由、经济体结成协会的自由,经济活动自由及兼职自由等。经济自由是市场经济形成的基础条件。   八曰迁徙自由权。当劳动力是有计划地安排的时候,迁徙自由是无意义的,而当劳动力是由市场配置的时候,迁徙自由就是必须的。无迁徙自由,即等于无劳动力市场。   九曰平等权。目前我国公民在权利面前仅有平等原则而无要求平等的权利。宪法上所有人的人格均平等地被称为“公民”,但在实际享有权利时却又被按身份分为两类,如何消除人权主体上的二元结构及真正实现权利平等,将是我国人权建设上最艰巨的任务。   十曰受审判权。更确切地说应是接受公正审判的权利。该权利要求国家重构司法制度,把司法的功能限定在权利救济上,把司法的价值定位于追求公正上,把司法的性质定位于被动与判断上,以期通过接受公正审判而达到社会正义。   以上十权,在我国已有辉煌实践,现在该是将其用宪法固定化的时候了。期望未来修宪,能以之为本基。 转贴于论文联盟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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