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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修正案对非公有制经济保护的规定——解读修改后的宪法第11条
宪法修正案对非公有制经济保护的规定——解读修改后的宪法第11条
宪法第11条原文:
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城乡劳动者个体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
国家通过行政管理,指导、帮助和监督个体经济。
本条立法理由:新中国成立时对待私有经济的政策:利用、限制、改造、消灭。1956年社会主义改造,即合作化运动,消灭了私有经济,实现了单一公有制的计划经济,到文化大革命,使国民经济濒临崩溃,11届3中全会决定改革开放,第一个步骤是“放开、搞活”,放开指允许城乡劳动者的个体经济,个体工商户。当时决定推行改革开放政策,属于危机对策的性质。还没有认识到单一公有制和计划经济的弊病,还谈不到经济体制的改革,谈不到私有经济的发展问题。92年宪法,只是反映当时的政策,承认个体经济的地位,规定保护个体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对个体经济的定性:是公有制经济的补充。
1988年4月12日七届人大对本条的修正:
原条文:
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城乡劳动者个体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
国家通过行政管理,指导、帮助和监督个体经济。
修改后条文:
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城乡劳动者个体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
国家通过行政管理,指导、帮助和监督个体经济。
国家允许私营经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存在和发展。私有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国家保护私营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对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
本次修正的内容:在第11条原文基础上,增加第3款关于私营经济的规定。第1句:国家允许私营经济存在和发展。体现了党和国家经济政策的重大转变:从消灭私营经济,转变为允许私营经济的存在和发展;第2句:比照个体经济的定性,也规定私营经济是公有制经济的补充;第3句:规定保护私营经济的合法权益,及监督、管理。
本次修正的理由:改革开放政策推行的结果,个体经济发展,雇工人数增多,突破了“城乡劳动者个体经济”概念的范围,出现一批私营企业。发生疑问:是否允许私营企业?如果允许,则要求在法律上应当给予私营企业以法律地位。本次修正,反映经济生活的要求,给予私营经济法律上地位,大体比照个体经济,仍然定性为“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并规定国家保护私营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但私营企业与个体工商户有所不同,不好说“指导、帮助”,因此规定:对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
本次宪法修正承认了私营经济的法律地位,为制定有关私营经济的法律提供了宪法依据。因此,1988年6月3日国务院第七次常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
第1条:为鼓励、引导私营企业健康发展,保障私营企业的合法权益,加强监督管理,繁荣社会主义有计划商品经济,制定本条例。
第2条:本条例所称私营企业是指企业资产属于私人所有、雇工八人以上的营利性的经济组织。 第3条: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国家保护私营企业的合法权益。私营企业必须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值得注意的是,《条例》第2条规定的私营企业定义:雇工八人以上。这就从法律上对个体经济和私营经济作了界定。雇工不足八人,为个体经济;雇工八人以上即为私营经济。为企业设立、登记和监督、管理,确定了明确的标准。
1993年3月29日八届人大对宪法第15条的修正:
原条文:
国家在社会主义公有制基础上实行计划经济。国家通过经济计划的综合平衡和市场调节的辅助作用,保证国民经济按比例地协调发展。
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破坏国家经济计划。
修改后条文:
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国家加强经济立法、完善宏观调控。
国家依法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本次修正的内容:主要是将国家在社会主义公有制基础上实行计划经济,修改为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中国基本经济制度和经济体制的根本性改变。
本次修正的理由:改革开放取得显著成效,个体经济和私营经济日渐发展,在国民经济中所占比例日渐上升,引发关于“姓社、姓资”的争论,即关于改革开放的方向和经济体制改革目标的争论。这一争论,因邓小平南巡讲话的公开传达而告停止,改革开放的方向和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已经确定,这就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这一宪法修正,虽然没有涉及非公有制经济,但因为从宪法上将计划经济改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这一经济体制性质的改变,就已经决定了非公有制经济不可能仅仅是公有制经济的“补充”,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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