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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 第十六章的
第十六章 破产清算;第一节 破产宣告;(三)破产宣告的裁定
《企业破产法》第107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本法规定宣告债务人破产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债务人和管理人,自裁定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在破产宣告后,债权人或者债务人对破产宣告有异议的,可以在人民法院宣告企业破产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诉。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在30日内做出裁定。;二、破产宣告的效果
(一)对破产案件的效果
破产案件转入破产清算程序
(二)对债务人的效果
1、 债务人成为破产人
应当向原登记机关进行破产登记
2、债务人财产成为破产财产
由管理人占有、处分并用于破产分配的财产。
3、债务人丧失对财产和实务的管理权
全部置于管理人的控制之???;(三)对债权人的效果
1、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可以有担保物获得清偿
《企业破产法》第109条的规定,自破产宣告之日起,别除权人可以随时由担保物获得优先清偿。第110条进一步规定,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行使优先受偿权未能完全受偿的,其未受偿的债权作为普通债权;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其债权作为普通债权。
无财产担保的债权人 ,按顺序受偿
;第二节 别除权;二、别除权的行使
(一)权利行使条件
1、债权和担保权合法成立和生效;
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
2、债权和担保权符合破产法的规定,即债权和担保权指向破产人及其财产,需成立于破产宣告以前、其成立不存在破产法上的无效或可撤销事由;
3、债权已依法申报并获确认
;(二)标的物的占有和处分
(三)与别除权相关的争议
(四)清偿余额和差额
三、别除权标的物的回赎
;第三节 破产变价和分配;二、破产财产的分配
(一)破产财产分配的概念
破产财产的分配,是指管理人依照法定的清偿顺序和程序,将变价后的破产财产分配给债权人的过程
(二)破产财产分配的特征
1、破产财产分配的实施者为管理人
2、破产财产分配的受偿对象为破产债权人;
3、破产财产的分配以现存的可供分配的破产财产为限;
4、破产财产的分配应依照法定的清偿顺序和程序进行
;(三)破产财产分配的法定顺序
1、请求权的顺序
《企业破产法》第113条的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①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第一顺序);
②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第二顺序);
③普通破产债权(第三顺序)。;2、按顺序清偿的规则
(四)通过破产财产分配方案。
1、破产分配方案的制备
2、破产分配方案的通过
3、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的执行; 【例题·多选题】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被法院宣告破产。就该破产企业清偿顺序问题,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该破产企业所拖欠的民工工资按第一顺序清偿
B.该破产企业拖欠施工单位的工程欠款可以在破产清算程序开始前受偿
C.因延期交房给购房人造成的损失按照破产债权清偿
D.该公司员工向公司的投资款按照破产债权清偿;三、追加分配
(一)追加分配的概念
破产财产的分配,按照分配时间阶段的不同,可分为中间分配、最后分配和追加分配。
最后分配,是指在全部破产财产变价之后,对所有破产财产所做的无剩余的分配。
在最后分配之前,即在全部破产财产变价之前,在对债权进行一般调查之后,对破产财产所做的分配为中间分配。
追加分配,是指在最后分配完毕乃至破产程序终结后,又发现了可供分配的破产财产,经法院许可而进行的分配 ;(二)我国破产法上的追加分配
1、追加分配的财产范围
(1)破产人实施破产无效行为所转让的财产
(2)破产人实施破产可撤销行为所减少的财产
(3)破产程序终结后收回的属于破产人的其他财产,如被发还的遗失财产、被盗财产等等
2、追加分配的除斥期间
3、财产的追回和分配
4、追加分配的方案
5、小额财产的归属 ;第四节 破产程序的终结;二、消灭债务人法律人格的程序终结
(一)终结裁定
(二)终结后的有关事项
1、办理注销登记
2、管理人职务终止
3、连带债务的存续
4、新发现财产与追加分配
5、其他事务,如安置企业职工等,由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办理;案例分析
某房产有限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其资产不足以偿债,因此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人民法院受理其破产申请后,制定清算组为管理人。之后,该破产案件的申请人提出了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清偿率为3.67%。该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已经过清算组与债权人商议,由全体债权人以公函形式表示同意而一致通过。鉴于债权人已同意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的情况,法院已裁定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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