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 湾 民 法 傅呐 论.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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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 湾 民 法 傅呐 论

台 湾 民 法 概 论 绪论 第一节民法的意义 一、民法是法律的一种。法律指由国家权力强制施行的社会规范。其要件有两:(一)法律为社会规范 (二)法律由国家强制权利强制施行 二、民法的意义有实质与形式之分:(一)民法的实质意义 (二)民法的形式意义 第二节 民法的性质 一、民法为私法 二、民法为普通法 三、民法为实体法 四、民法为国内法 第三节 民法的法源 一、制定法 (一)法律 由国家依法定程序所制定的成文法。其主要有二类:1、民法典2、特别民事法规 (二)命令 (三)条约 (四)自治法 二、非制定法 (一)习惯法 (二)判例 (三)法理 第四节 民法的效力 一、关于人的效力 二、关于地的效力 三、关于时的效力: 1、法律的生效 :依不溯既往原则 2、法律的失效:(1)经明令废止;(2)施行期间届满;(3)新法颁行 第五节 民法的解释适用 一、民法的适用 二、民法的解释 (一)法定解释:1、立法解释 2、行政解释 3、司法解释(1)独立解释(2)审判解释 (二)学理解释:1、文理解释 2、论理解释(1)扩张解释(2)缩小解释(3)当然解释(4)反对解释(5)补充解释 三、类推适用 第六节 民法上的权利义务 一、民法上的权利 (一)权利的意义 (二)私权的分类 1、财产权与非财产权利 (1)非财产权:人格权、身份权 (2)财产权:物权、债权、智慧财产权 2、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形成权利 3、主权利与从权利 4、专属权与非专属权 二、民法上的义务 (一)义务的意义 (二)义务与权利的关系 (三)责任 (四)义务的分类 1、公法上义务与私法上义务 2、主义务与从义务 3、积极义务与消极义务 第七节 民法的制定经过 一、清代以前的民法 二、民法草案 三、现行民法制定经过 四、民法的修正 复 习 一、思考题 1、台湾民法分为哪几编?分别是哪年颁布实施的?经历过多少次的修改? 2、台湾民法的性质? 二、案例讨论 1、甲大学毕业后与乙结婚,育有一子丙,甲受雇于丁公司,甲向戊建筑开发商购买房产,甲向己银行贷款并以房产所有权设定抵押权给己银行,甲因车祸身亡,由乙妻及丙子继承其遗产,以上有何法律关系? 2、甲酒后驾车超速撞击行人乙,导致乙重伤,乙的父母知悉后,身心十分痛苦,试问乙除向甲请求侵权赔偿外,乙的父母能否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第一编 民法总则 第一章 法例 法例是指适用于民法的通则。民法总则第一章为法例,全章5条,适用于民法典以及其它民事特别法,其内容可分为三部分。 一、民事法则适用的顺序 第1条:“民事,法律所未规定者,依习惯,无习惯者,依法理。”故民事法则适用的顺序为:(1)法律。(2)习惯。(3)法理。 所谓法律,指的是制定法。 所谓习惯,指的是习惯法。习惯法的适用,是对法令的补充。什么是习惯法?其成立要件有:1、须为社会之习惯;2、须一般人皆确信其有法律之效果,而愿受其拘束;3、须为法律所未规定之事项;4、须与法律不抵触;5、须无悖于公共秩序与利益。 法理,是指法律的原理即从法律精神产生的一般法律原则。法理的基本功能在于补充法律以及习惯法的漏洞,让法官犹如立法者,通过案件所应适用的法理,调和各种利益,实现社会公平正义。 二、使用文字的方式 第3条规定:依法律之规定,有使用文字之必要者,得不由本人自写,但必须亲自签名。 法律行为可分为要式行为与不要式行为。并非所有的法律行为都要使用文字,法律仅对重要的法律行为要求必须以书面形式进行,即要式行为。此项条文规定书面形式中的文字可以不用本人亲自书写,但必须本人亲自签名,以示负责,对文字所表述的法律行为的内容产生效力。 该条第2项规定:如有用印章代签名者,其盖章与签名生同等之效力。中国传统习惯中印章就具有本人亲自签名的效力。 该条第3项:如以指印、十字或其他符号代签名者,在文件上,经二人签名证明,亦与签名生同等之效力。台湾传统习惯有以指印,文字或其他符号代替签字的,考虑到这些方式往往真伪难辩,所以特别规定,在这些方式代替签名的时候,应经两人签名证明,否则法定方式欠缺,依法不产生效力。 三、数量认定的标准。 第4、5条对此作了规定。数量的认定对权利和义务的范围,得丧至关重要。司法实践此类问题也很常见。数量认定的最根本标准在于探求当事人的原意,但在法院无法决定当事人原意时,应采如下标准: 1、以文字为准。根据第4条规定,同时文字和号码表示一定数量,但文字与号码不相符合时,应以文字为准。 2、以最低额为准。根据第5条规定,关于一定之数量,以文字或号码数次之表示者,其表示有不符合时,应以最低额为准。 复 习 一、思考题 1、请简单说明台湾民法总则的基本规定。 2、请说明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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