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诉法修正案对公说倪工作的影响.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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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法修正案对公说倪工作的影响

                  ;一、2012年刑诉法修正案简介 二、2012年刑诉法修正案 对公诉工作的影响 三、个人几点建议;一、2012年刑诉法修正案简介 修改的必要性 修改的特点 评析;修改110条,总计289条(原225条)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 708条 (2012年11月22日)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376条 (2012年12月13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548条(2012年12月20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国家安全部 司法部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 制工作委员会 《关于实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定40条》 (2012年12月26日) ;(一)必要性 1.进一步加强惩罚犯罪和保护人民的需要 一方面,在惩罚犯罪工作中面临许多新的情况,存在一些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如严重刑事犯罪侦查问题、被告人认罪案件的审理问题、被告人与被害人自愿和解的诉讼问题等。 另一方面,国家民主法制建设的推进和人民群众法制观念的增强,对维护司法公正和保护公民权利提出了更高要求。 ;2 . 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需要 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和矛盾凸显期,刑事案件居高不下,严重暴力犯罪增多,犯罪的种类和手段出现了新的变化,这些都对我国社会管理提出了严峻挑战。通过刑事诉讼准确惩罚犯罪,维护社会秩序,对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具有重要和不可替代的作用。适时修改刑事诉讼法,着力保障公共安全,着力化解社会矛盾,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突出问题,对于国家长治久安和人民安居乐业具有重要意义。;3 . 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需要 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是中央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高度,作出的重要战略部署。进一步规范司法行为,推进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需要加快完善刑事诉讼制度。刑事诉讼法的修改,是贯彻落实中央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要求的具体举措。 ;(二)修改的特点 全面修改(全面性) 从技术到制度(尝试性) 协调惩罚犯罪与保护??权,惩罚犯罪与促进司法公正之关系(协调性) ;(三)评价 1 . 进步意义 与1996年刑事诉讼法比较具有较大的起步意义。 在人权保障、扼制非法取证、强制证人出庭、证人保护、刑事和解、死刑复核、审判程序、特别程序等方面都有较大突破,充分吸收了理论研究成果、参考了国外成功做法、总结了司法实践经验。;2 . 存在的不足 一些规定脱节。如涉外案件下放与对外司法权的衔接问题。 部分规定有了实质精神,但还需要进一步完善。如强制作证、特免权、不自证其罪。 一些规定不细致。被害人死亡而无法律规定人的附带民事诉讼提起问题、判决书送达范围问题。 一些大家关注的问题并未体现,如证据开示问题。; 二、2012年刑诉法修正案 对公诉工作的新影响;总体影响 具体影响 一、在辩护方面的影响 二、在证据方面的影响 三、在审查起诉方面的影响 四、在庭审方面的影响 五、在特别程序方面的影响; 总体影响; 工作更细 任务更重 责任更大 ; 具体影响; 一、在辩护方面的影响 ;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应保障辩护人完全的阅卷权 第三十八条 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 第三十六条 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47条:   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人民检察院应当允许辩护律师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 案卷材料包括案件的诉讼文书和证据材料。;  第四十九条:   辩护律师或者经过许可的其他辩护人到人民检察院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由案件管理部门及时安排,由公诉部门提供案卷材料。因公诉部门工作等原因无法及时安排的,应当向辩护人说明,并安排辩护人自即日起三个工作日以内阅卷,公诉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应当在人民检察院设置的专门场所进行。必要时,人民检察院可以派员在场协助。; 二、在证据方面的影响; (一)举证原则   1.检察机关举证原则 第四十九条:“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自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自诉人承担。  ; 2.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 第五十条,修改为:“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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