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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的

目录 一、新《刑事诉讼法》刑事辩护制度改革的 (一)强化刑事法律援助制度(二)界定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身份 (三)明确辩护律师无须承担证明责任 (四)增加侦查阶段律师自主会见权与不被监听权 (五)扩大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与审判阶段查阅案件材料的范围 (六)赋予辩护律师特定证据的开示义务 二、新《刑事诉讼法》刑事辩护制度 (一)刑事辩护制度中部分条文用语界限不明 (二)刑事辩护制度实施性、惩罚性、救济性条款严重缺失(三)刑事法律援助的工作标准和评价体系有所缺失 三、完善刑事辩护制度 (一)消除部分条文用语的不明确性 (二)完善刑事辩护律师权利的实施、制裁和救济性条款 (三)在刑事法律援助中建立科学的评价体系和最低工作标准 注释……………………………………………………………………………………………9 参考文献………………………………………………………………………………………10 浅析我国刑事辩护制度 摘要:年3月14日全国人大通过新《刑事诉讼法》并于2013年1月1日正式实施。刑事辩护制度一直以来是理论界和司法界共同关注的焦点,此次新《刑事诉讼法》对于刑事辩护制度进行了大幅度的修改。新《刑事诉讼法》体现了先进的司法理念,实现了与2007《律师法》的有效对接,在强化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同时,解决了律师在实务中所面临的会见难、阅卷难等执业难题。但美中不足的是缺乏相关权利的保障性和程序制裁性条款,而这有可能会影响到律师辩护权的实质而有效地行使。以新《刑事诉讼法》为基点刑事辩护制度 关键词:新《刑事诉讼法》刑事辩护制度 刑事辩护制度是我国司法制度和民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刑事诉讼中确保被指控人行使辩护权的一项法律制度刑事辩护制度的发展与完善是整个刑事诉讼制度发展与完善的集中体现和重要标志。刑事辩护制度是现代刑事诉讼的基本制度,刑事诉讼的进化历史可以说是刑事辩护制度的不断扩大、加强的历史。由于诸多现实和历史的原因,我国的刑事辩护制度立法和司法实践一直存在相当突出的问题。年3月14日全国人大通过新《刑事诉讼法》并于2013年1月1日正式实施。此次通过的新《刑事诉讼法》对刑事辩护制度的相关规定与新《律师法》进行有效的对接,基本上解决了法律适用冲突的问题。但美中不足的是缺乏相关权利的保障性和程序制裁性条款,而这有可能会影响到律师辩护权的实质而有效地行使。以新《刑事诉讼法》为基点刑事辩护制度、新《刑事诉讼法》刑事辩护制度改革的 新《刑事诉讼法》关于刑事辩护制度的相关条款集中体现在第章中的第32条至47条新《刑事诉讼法》新《刑事诉讼法》刑事辩护改革以下几个方面: (一)强化刑事法律援助制度 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目的在于让人人都能平等地站在法律面前,让司法的正义不能因为个体条件的差异而区别对待,因为正义应该是无条件的。“刑事法律援助是一种在刑事诉讼领域中为保持控辩平衡、保障社会的弱者获得平等诉讼权利机会以实现司法正义的制度设计,是现代法治国家实现司法公正和保护基本人权不可替代的重要手段。”《刑事诉讼法》中关于刑事法律援助的规定将“应当”接受援助的对象限定为盲、聋、哑或者未成年人以及可能被判处死刑的人,同时限定实施法律援助阶段为审判期间;另外还规定对于其他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公诉案件的被告人,也“可以”提供法律援助。而在司法实践中,大多数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公诉案件的被告人并没有得到法律援助,就因为不属于“应当”接受法律援助的范围而被拒之门外。律师参与刑事辩护率过低已成为困扰我国刑事辩护最大的问题,迄今都没有得到很大的改善,已成为制约我国刑事司法公正的现实瓶颈。此次的新《刑事诉讼法》第34条的规定一方面扩大了刑事法律援助的适用对象,将可能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纳入刑事法律援助的对象;另一方面将刑事法律援助的时间跨度向前延伸至侦查阶段,涵盖了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和法庭审理阶段,同时还将指定辩护的方式由人民法院直接“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改为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这样使得更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机会获得法律帮助,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 (二)界定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身份 律师在侦查阶段是以何种身份的进入诉讼一直是理论界争议的焦点核心问题,因为任何机关和公民参与刑事诉讼活动中都是以法律上对他们规定明确的诉讼角色为基础的。只有把在侦查阶段的律师的诉讼身份界定为辩护人,才能够在理论上和实践上合理地阐释律师在侦查阶段所发挥的作用。此次新《刑事诉讼法》第33条明确了律师在侦查阶段介入刑事诉讼的身份为辩护人,顺利解决侦查阶段律师身份不明的遗留问题。委托辩护的时间也由审查起诉阶段提前到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律师在侦查阶段以辩护人的身份参与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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