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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九华山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安徽九华山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安徽九华山旅游发展股份有限
公司(下称“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有效防范公司对外担保风险,确保公
司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以下简称《合同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
市规则》)、《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企业内部控制基
本规范》、《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为他人提供保证、抵
押、质押或其他形式的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 (以下简称“子公司”)
的担保。
第三条 公司的担保实行统一管理。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书面授
权,公司及子公司都不得为其他企业或者个人提供担保,也不得相互提供担
保。
第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
制担保风险。
第五条 除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外,公司对外担保应当要求对方提供
反担保,并谨慎判断反担保提供方的实际担保能力和反担保的可执行性。
第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担保产生的债
务风险,并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七条 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及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参股公司
的对外担保,视同公司行为,其对外担保应执行本制度。
第二章 担保对象
第八条 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信用等级较高并具备下列条件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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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的单位提供担保:
(一)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
(二)公司子公司及其他有控制关系的单位;
(三)与公司具有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应尽量采用一般信用保证担保,必须落实包括但不
限于资产抵押、质押或公司认可的被担保人之外的第三人提供的保证等反担
保措施。
第三章 对外担保申请的审查
第九条 公司收到被担保企业担保申请,由财务部对被担保企业进行资信
状况评价。申请担保人的资信状况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企业基本资料,包括营业执照、章程复印件等;
(二)近三年的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未来一年财
务预测;
(三)担保申请书,包括但不限于担保方式、期限、金额等内容;
(四)与借款有关的主合同的复印件;
(五)申请担保人提供反担保的条件和相关资料;
(六)在主要开户银行有无不良贷款记录;不存在潜在的以及正在进行的
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
(七)投资项目有关合同及可行性分析报告;
(八)其他重要资料。
第十条 经办责任人应根据申请担保人提供的基本资料,对申请担保人
的经营及财务状况、项目情况、信用情况及行业前景进行调查和核实,按照
合同审批程序报相关部门审核,经分管领导和办公会审定后,将有关资料报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批。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对呈报材料进行审议、表决,并将表
决结果记录在案。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或提供资料不充分的,不得为其提
供担保:
(一)担保项目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公司担保政策的;
(二)提供虚假的财务报表和其他资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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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未能落实用于反担保的有效财产的;
(四)管理混乱、经营风险较大的;财务状况已恶化、信誉不良,且资不
抵债的;已进入重组、托管、兼并或破产清算程序的;
(五)与其他企业出现较大经营纠纷、经济纠纷,面临法律诉讼且可能承
担较大赔偿责任的;
(六)公司曾为其担保,发生过银行借款逾期、拖欠利息等情况的;与公
司就过去已经发生的担保事项发生纠纷,或不能及时交纳担保费的;
(七)董事会认为不能提供担保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申请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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