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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人跳伞运动管理办法
双人跳伞运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国双人跳伞运动的开展,保证双人跳伞运动的安
全进行,完善跳伞运动安全监督管理体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体
育法》和《航空体育运动管理办法》现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开
展的所有双人跳伞运动。双人跳伞运动的组织者和参与者,均应依照
本办法开展双人跳伞教学、训练、表演、体验、宣传等活动。
第三条 国家体育总局航空无线电模型运动管理中心(以下简称航
管中心)对双人跳伞实行资格认证管理,并委托中国航协组织双人跳
伞教练资格考试与审核。
第四条 地方各级航空运动管理部门在本地区省级体育行政部门
领导下,负责本地区双人跳伞运动的管理。暂未设立航空运动管理部
门的地区,由航管中心代行管理职能。
第二章 人 员
第五条 双人跳伞运动由双人跳伞教练主导实施,双人跳伞教练须
通过中国航协组织的考核,取得《双人跳伞教练证书》(以下简称教练
证)后方可上岗。
第六条 双人跳伞教练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年龄在 18 至 65 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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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有 5 年以上跳伞经验,翼伞跳伞次数满 500 次。有控制的
空中坠落时间累计满 3 小时(以造型跳伞 450 次或特技跳伞 1100 次为
准);
(三)能正确读、听、说、写汉语;
(四)完成规定的培训内容,并通过考核;
(五)持有有效的航空类体检合格证明。
第七条 申请成为双人跳伞教练,应由申请者本人向中国航协提出
书面申请。
第八条 教练证每年由中国航协进行一次定期审验,逾期未经审验
或未通过审验者不得实施双人跳伞运动。
第九条 外籍人员来华从事双人跳伞教练活动,或我国公民取得他
国航空运动管理部门颁发的双人跳伞教练资质,应先经中国航协审核
合格并备案后方可从事双人跳伞运动。
第三章 器 材
第十条 开展双人跳伞运动,应使用符合国家相关行业标准并经专
业机构检测合格的双人降落伞。双人降落伞包括主伞和备份伞。
第十一条 使用国外生产的双人降落伞,应具有产品出厂合格证
明。
第十二条 双人降落伞应由专业人员管理、维护,并在跳伞前对关
键部位进行详细检查。降落伞主伞超过 10 天未使用的,须在使用前重
新折叠;备份伞折叠后 180 天未使用,应重新折叠。
第十三条 伞具使用者应对双人伞的使用情况及备份伞的折叠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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况进行记录,以备中国航协定期检查。
第四章 双人跳伞俱乐部
第十四条 双人跳伞俱乐部是组织开展双人跳伞运动的单位。开办
双人跳伞俱乐部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的俱乐部章程和有效的
运行管理制度;
(二)至少有一名以上具有双人跳伞教练资质的教练员;
(三)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双人降落伞;
(四)有适合开展双人跳伞运动的着陆场地和保障条件,有合法
使用的飞行空域;
(五)有相应的经费来源;
(六)符合其他部门的相关要求。
第十五条 申请开办双人跳伞俱乐部的单位或个人,可向所在地省
级航空运动管理部门提出申请,获准后向当地民政或工商管理部门办
理注册手续。
第十六条 申请开办俱乐部的单位或个人,应向当地航空运动管理
部门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
(一)拟成立俱乐部负责人签署的申请报告;
(二)俱乐部章程、组织机构及成员名单;
(三)俱乐部的名称、所在地及联系方式;
(四)场地和空域的使用许可证明;
(五)拟聘双人跳伞教练简历及资质证明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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