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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期完工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案件代理词

PAGE  PAGE 26 延期完工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案件代理词 篇一:装饰装修设计合同有效及代理词意见 装饰装修设计合同有效及代理词意见 审判长、审判员: 安徽皖松律师事务所接受某装饰设计有限公司的委托,特指派我担任其与张某装饰设计合同纠纷一案的诉讼代理人,现代理人结合庭审的情况,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代理人认为,本案的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室内装饰设计合同是合法有效的,为双方当事人自由意思表示,被告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向原告支付余下的价款4000元。基于本案争议的焦点在室内装饰设计合同是否有效的问题,为此,代理人从以下二个方面来阐述,本案的室内装饰设计合同是合法有效的。 一、本案中,室内装饰设计合同不应当适用《建筑法》以及建筑工程施工的相关解释。理由是:《建筑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的建筑活动是指???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这其中未提到室内装饰设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建设工程,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也即装饰装修工程),结合《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中认定的装饰装修工程是指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建筑幕墙工程除外),从以上的法律概念的含义可以得出,建设工程包括建筑工程和装修工程,建筑工程与装修工程之间是一种并列且互不包容的关系,同属于建设工程的范围,两者在i法律意义上和在实践中也并非一致,《建筑法》调整的对象是建筑工程,既然装饰装修工程区别于建筑工程,且不包括在建筑工程范围内,所以,装饰装修工程理 所当然的不适用《建筑法》以及关于建筑工程施工的相关解释,室内装饰设计合同更不能适用建筑法,应适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二、本案中,原告虽未取得相应资质,但其与被告签订的室内装饰设计合同不能认定为无效,南京市仲裁委员会虽然认定装修施工合同无效,我们暂且不论其适用法律错误,单从其结果来看,是不能简单地就此而推定室内装饰设计合同是无效的,因为设计合同与施工合同在法律意义上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被告盲目地将施工合同的无效而类推的认定本案的设计合同也属于无效,这属于对法律概念的偷换。代理人认为,本案中原、被告的室内装饰设计合同是有效的,原告主张依据合同法的规定要求被告支付设计费用是合法、合理的,理由有: 1、被告认为,本案原、被告的室内装饰设计合同属于无效,因为被告未取得相应的资质,违反法律规定,并列举了一系列的法条。代理人认为,即使按照《建筑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也不能认定为双方的合同是无效的,因为,此条规定的是从事建筑活动的施工企业应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没有提到室内装饰设计单位应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且《建筑法》全部的法律条文中也并没有规定,没有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的单位,不论是施工单位,还是装饰设计单位,与他人签订的合同就是无效的。另一方面,从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合同无效的情形中,第五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所签订的合同是无效的,《合同法解释(二)》将强制性规定进一步解释为效力性强制规定,也就是说,只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规范才可以作为判 决合同无效的依据,其他的行政规章、部门规章等下位法的规定都不能作为判决合同无效的依据。至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未取得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合同无效的规定,代理人提请合议庭注意的一点是,该解释的前提性规定是,未取得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的主体一方是“建筑施工企业”,合同是“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如前所述,建筑工程与装饰装修工程是并列关系,不存在从属关系,所以,该解释的规定并不能约束从事室内装饰设计的企业,即本案的原告,也不能将该解释适用于本案的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室内装饰设计合同。 2、代理人认为,本案原、被告签订的室内装饰设计合同即使存在相应地资质不欠全的问题,合议庭也不能简单地认定双方签订的合同是无效,应当本着谨慎认定合同无效的原则和精神,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理由有以下几点: 首先,从我国的《民法通则》到《合同法》,在认定合同无效的情形上作出了重大的修改,将《民法通则》中诸多的认定合同无效的情形在《合同法》中进行了削减,这样的变化当中就体现了谨慎认定合同无效的精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解释》中则更明确,其中第二条规定,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承包人请求依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以支持。何况本案争议的纠纷是室内装饰设计合同纠纷,暂且不论本案的合同是建筑工程合同,还是承揽合同,还是委托合同,单从合同 的性质这一点上看,室内装饰设计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原告请求按合同约定支付价款或者报酬也应当是理所当然地得到支持,被告对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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