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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述工会资产的概念及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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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述工会资产的概念和性质
华北水利水电学院工会 蒙占雨
国家《物权法》第六十九条明文规定,“社会团体依法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受法律保护。”对各级工会组织来说,这是一个振奋人心的好消息,它意味着工会作为社团法人所拥有的工会资产(包括动产和不动产)将受到更有力的法律保障。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发展,结合国有资产清产核资工作的进行,关于工会资产的概念、性质等问题成为当前人们关注的问题之一。有些人对工会资产的概念认识模糊,甚至产生了一种误解,直接影响了工会资产的维护和使用。那么,如何正确理解工会资产的概念、性质呢?
一、工会资产的概念
要正确理解工会资产的概念,首先要清楚工会资产的来源。《工会法》第五章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工会经费来源有:
(一)工会会员缴纳的会费;
(二)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工会拨缴的经费;
(三)工会所属的企业、事业单位上缴的收入;
(四)政府的专项补助;
(五)社会捐赠。
上述工会经费的五个渠道来源汇合起来成为一个整体,由其形成的资产就是工会资产。工会对这些资产拥有所有权,由工会统一使用和支配。由此可知,所谓工会资产,即受国家法律保护的,通过多种渠道形成的,由工会享有所有权(拥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的动产与不动产,是工会开展活动的物质基础,也是工会成为社团法人的重要条件。
二、工会资产的性质
国家从法律上对工会资产的性质作了明确的规定。《工会法》、《民法通则》和《物权法》及有关国家行政法规,都是界定工会资产性质的准则。工会资产具有自己本身的属性,既不是国有资产,也不是集体所有制的资产,更不是个人所有的资产,它是工会社团所有的资产。 决定工会资产性质的根源是工会组织的本质属性。工会是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代表和维护职工群众的利益,这是各国工会所共有的属性。坚持党的领导与工会依法独立自主开展工作的统一,是发挥工会桥梁纽带作用的必要条件,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工作的重要特点和基本经验。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工会与国家政权具有根本一致的利益关系、阶级基础和奋斗目标。因而工会也就成了国家政权的重要支柱,成了国家政权联系人民群众的传动装置,成了国家政权的力量源泉。 工会性质的理论,明晰了工会与党和政府的关系,决定了中国工会必须坚持在维护全国人民总体利益的同时,更好地维护职工群众的具体利益。中国工会与资本主义国家工会的性质、任务、职能的不同,决定了为保障履行职能,完成任务的经费来源及其性质、管理也不同。资本主义国家的工会,主要是维护会员职工的利益,为了维护而维护,因此它的经费主要来自会员缴纳的会费。而我国《工会法》中明确规定,中国工会的经费除会员交纳会费外,企业事业和机关按职工工资总额的2%比例提取经费,归工会使用,各级人民政府和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应当为工会办公和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设施和活动场所等物质条件。同时规定工会经费由工会独立管理。这其中体现党和政府与工会之间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的关系,体现了党和政府与工会之间的内在联系,也是工会坚持性质、履行职能、完成任务的客观要求。 当前有些人对工会资产性质的认识模糊,提出种种质疑。有人认为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2%向工会拨缴经费是国家的一种强制手段,是从企业所得税前拨给工会的,相应减少企业的利润和国有企业的国家收益,应视为国家拨款,应界定为国有资产。还有人认为,凡国家拨款形成以及由此积累、派生的资产属国家所有,是国有资产所有权的延伸;社团接受的社会捐助资产也应界定为国有资产;工会对其资产只有使用权,没有收益权和处置权,等等。我认为,这些认识是对中国工会本质属性以及对工会资产性质缺乏了解和对法律的一种误解。
究竟应当如何看待按工资总额2%向工会拨交的经费呢?我们首先应从理论上搞清楚。 (一)各单位按职工工资总额2%向工会拨缴的经费,实质上是职工劳动收入的一部分。本身是劳动者的劳动收入,是企业维持再生产必须支付的成本,用于提高工人的知识、技能、体能,满足其精神文化生活的需要。 从马克思再生产力论看,不论在什么社会里,只有使新耗费的劳动和物化劳动得到不断补偿,社会再生产才能继续进行。劳动力是最活跃的生产要素,劳动者如同机器要折旧、维修保养一样,也需要耗费一定数量的生活资料,其中包括用于提高职工知识、技能、体能和精神文化生活需要部分。所以,按职工工资总额2%向工会拨缴经费,是维持再生产必需的成本支出,劳动得到了必要补偿,才能保证劳动力的再生产。在资本主义国家里,工人这部分劳动补偿,已包括在工人的工资收入中,采取工资的形式付给了工人。在社会主义国家里,因为工会几乎应包括工人阶级全体成员,是具有真正广泛性的工人群众组织,所以为了保护工人这部分利益,国家和企业通过初次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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