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间,合同未达成一致,违约(共9篇).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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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间,合同未达成一致,违约(共9篇)

居间,合同未达成一致,违约(共9篇) 靳律师解析变更合同条款未协商一致 靳律师解析变更合同条款未协商一致,解除合同定金是否返还 (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本文当事人已使用化名)。 。 案情 李琦有两处房产,2014年12月18日经中介公司居间与王月红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由王月红向李琦购买诉争房屋一套,协议约定,王月红应在本协议签订后3日内支付定金人民币10万元,由李琦签收后交由中介公司保管,待李琦和王月红签订《北京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后3日内,王月红支付首期房价款人民币80万元,李琦同意交由中介公司暂保管,余款人民币90万元由王月红以贷款方式支付,王月红应于签订买卖合同后7天内向贷款银行申请贷款,办理贷款所需一切手续。 该协议第7条中双方约定:李琦接受本协议所述买卖条件并签订本协议,王月红同意在李琦签署本协议后3天内与其签订《北京市房地产买卖合同》或类似合同,如果王月红未能履行本条所述事项,则已经支付给李琦的定金不予返还。 12月18日,王月红向李琦支付了定金人民币10万元,第二天,李琦签收后将该定金交由中介公司保管。12月20日,因王月红要求延长首付款期限,其最终未能与李琦签订买卖合同。12月22日,李琦与王月红在中介公司进行会谈,李琦当场向王月红宣读了《催告函》,要求王月红必须在12月25日之前依据协议约定的买卖条件与李琦签订《北京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否则算王月红违约,进而解除协议,从中介公司处取回定金,并保留进一步追究王月红法律责任的权利。但当日,李琦与王月红对首付款期限仍未达成一致意见。 其后,李琦分别向中介公司及王月红发出书面通知,以王月红仍然拒绝签订买卖合同为由提出解除《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王月红没有回音,无奈之下,李琦起诉至法院要求解除《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并要求对王月红支付的人民币10万元的定金不予以返还。 审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后判决: 解除双方之间签订的 《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王月红给付李琦的定金人民币10万元不予返还。 二手房买卖纠纷律师靳双权案件评析: 二手房买卖纠纷律师靳双权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之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本案中,李琦与王月红签订的 《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合法有效的合同。李琦和王月红根据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根据上述合同的约定,王月红应在李琦签署协议后三天内与李琦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然而王月红却在李琦签署协议后三天内要求变更原来约定的条款,即延长首付款期限,因为王月红提出的新要求未得到李琦的同意,双方最终未签署买卖合同,故依法应认定买卖合同未签订是王月红违约所致,作为守约方的李琦当然可以按照约定没收王月红已经交付的定金。 虽然李琦与王月红对首付款的支付期限进行了协商,但最终未能达成一致意见,也就是双方未就变更合同达成一致意见,应为未变更,故协议约定的买卖合同签订时间对李琦和王月红来说仍具有约束力。现在李琦要求解除协议并没收定金,与法有据,应当得到法院的支持。 因此,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篇二:居间合同补充协议(买家必看) 居间合同补充协议 甲方 (买方): 乙方(中介方):广州 地产代理公司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对于 年月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编号: 1、双方同意咨询及中介服务费为人民币元(¥ 元),付款方式调整为:签订合同当日支付人民币元(¥ 元),递件时付人民币(¥ 元),交楼时付人民币 元(¥ 元),取消有关违约金条款,如交易过程中中止交易,则甲方(买方)无需支付任何费用。乙方(中介方)应在十天内退回甲方(买方)已交的咨询及中介服务费,甲方(买方)可酌情支人民币人民币壹仟元(¥1000元)给乙方(中介方)。 2、如该房屋不能成功过户到甲方(买方)的名下,则甲方(买方)无需支付任何费用。乙方(中介方)应在十天内退回甲方(买方)已交的咨询及中介服务费,甲方(买方)可酌情支人民币壹仟元(¥1000元)给乙方(中介方)。 3、如因政策变化或甲方(买方)未能成功办理贷款,或非人为因素导致无法过户的,或因交易过程中卖方违约而导致无法过户,则甲方(买方)无需支付任何费用,乙方(中介方)应在十天内退回甲方(买方)已交的咨询及中介服务费。 4、本协议为甲乙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编号:协议与合同存在不一致的地方,以本协议的约定为准。其它未尽事项按合同的约定执行。 5、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负责人或其授权人签署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买方):乙方(中介方): 联系方式: 联系方式: 日期: 日期: 篇三:居间服务协议 篇四:居间合同(期限合作)版本1 居间合作协议 协议编号: 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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