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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合同的若干意见(共9篇)

商品房合同的若干意见(共9篇) 论商品房预售合同的若干问题 论商品房预售合同的若干问题 [摘要]商品房预售是我国房地产市场近年出现的新事物,因而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尚不完善,导致实践中出现不少问题。商品房预售合同就其性质而言是一种特殊形式的房屋买卖合同,因其订立于商品房建成之前,使之在合同性质上存在预约合同和本合同之争,为了保护商品房预购人的合法权利,宜将其看作为本合同。当商品房出现实体瑕疵 或权利瑕疵时,为了保障买受人获得其所期待的合同标的,主张商品房开发商继续履行合同,只有当不能履行时,再考虑其他瑕疵担保责任的承担方式。 [关键词]商品房预售合同;本合同;瑕疵担保责任 商品房出售分为现售和预售。根据《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规定,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的房屋预先出售给承购人,由承购人支付定金或房屋价款的行为。由此可知,商品房预售合同是指商品房预售方和预购方双方约定,预售方在约定时间内将建成的商品房所有权转移于预购方,预购方向预售方交付定金或部分房款并按期接受商品房的书面协议。 一、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性质 商品房预售合同是以建造中的房屋为标的物的,属于买卖合同的一种,但商品房预售合同与一般买卖合同又有所不同,如:第一,预售的标的物是尚未建成的房屋;第二,依照合同由承购人支付房价款,承购人取得的是将来的房屋使用权;第三,预售商品房实际交付之前预购人可以依法转让给第三人;第四,从合同成立到标的物交付需要较长的周期[1]。因而,理论上对于商品房预售合同性质的认识,还存在着许多不同的意见。 在合同法中,合同有预约合同与本合同之分,它们是根据订立合同是否有事先约定的关系来划分的。预约合同是当事人约定将来订立一定合同的合同,简称预约;本合同是为了履行预约合同而订立的合同。预约合同与本合同具有不同的性质和法律效力,二者不能混淆。预约合同当事人的义务是订立本合同,所以,当事人一方只能请求对方订立合同,而不能依预约的本合同内容请求对方履行。那么,商品房预售合同是否为预约合同呢?对此,学者们的看法并不一致。有的学者认为,商品房的预售是预约交易行为,商品房预售合同即商品房交易预约合同。本人认为,因为商品房预售合同在成立之时;房屋并不存在或尚未建成,所以带有“预售”的字样,但商品房预售合同绝不是预约合同。因为:在商品房预售合同中,预售方与预购方关于房屋的坐落与面积、价款的交付方式与期限、房屋的交付期限、房屋 篇二:合同意见书 租赁合同审查法律意见书 连民初××字 致:×××× 合同名称:租赁合同 合同编号:×× 送审人:×× 送审时间:××年××月××日 一、合同基本情况: 合同的基本条款有所约定,如:1、当事人的姓名 2、标的 3、租赁期限、租金及物业管理费及取暖费 4、租金 5、双方义务 6、违约责任 7、合同生效条款 8、争议解决方式 二、合同存在的主要问题: 1、合同应具备的条款没有约定 2、有些条款约定明确 3、有些条款不符合法律规定 三、主要的法律依据: 本所出具法律意见书的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贵公司提供的材料,具体法律依据为: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 (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 若干问题的解释》 (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未经消防验收合格而订立的房屋租赁合同如何认定其效力的函复》 (五)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四、审查修改意见及理由: 1、合同的首部:“出租房:承租方:”。应当详细填写当事人双方的情况,比如:住址等。还有就是合同应当有合同编号。 理由:依据《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7条的规定: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租赁合同一般应当具备以下内容:(一)房屋租赁当事人姓名(名称)和住所。 2、合同标的:房屋没有标明产权权属。 理由:承租人应当要求出租人明示房屋产权权属,应当了解房屋的所有权属于谁,这样防止以后发生纠纷损害到自己的利益。 3、合同第一条中房屋没有标明房屋装修及设施状况,在合同中,仅说明了该建筑总面积为合计439.45平方米,并未说明租赁的实际使用面积。 理由:依据《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7条的规定:租赁合同一般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二)房屋的坐落、面积、结构、附属设施,家具和家电等室内设施状况;《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13条:租赁合同的内容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等条款。 4、合同第二条未规定水电费由谁承担。 理由:第二条中对于取暖费,物业费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但是对于水电费没有规定,这里应当明确水电费归属。《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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