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第二条.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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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第二条

合同法第二条 合同法学习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于1999年3月15日通过,现予公布,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一、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一)合同的概念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法第二条) (二)合同的特征 1、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因此《民法通则》中关于民事法律行为的规定除合同法另有规定外均适用于合同。 2、合同是双方或多方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法律行为,因此合同的成立除了当事要有意思表示外还需要当事人达成合意。 3、我国合同法上的合同仅指当事人设立、终止和变更财产权的双方法律行为,就身份关系而达成的协议不适用合同法的规定。 4、合同是债的发生原因之一,因此合同在有效成立之后就按照当事人的合意在当事人之间产生了一定的债权债务关系。 二、合同的分类 (一)、有名合同和无名合同(二)、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三)、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四)、诺成性合同与实践性合同 我国法律上的实践合同主要有:动产质押合同、民间借贷合同、保管合同、定金合同四种。(五)、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 我国法律上的要式合同主要有: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保证合同、定金合同)、融资租赁合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一方是银行的借款合同、技术开发合同与技术转让合同等五种。(六)、主合同与从合同(七)、束己合同与涉他合同 (1)关于利益第三人的合同,《合同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2)关于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合同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八)格式合同(1)非格式条款效力优先于格式条款 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合同法》第41条)(2)免责条款的说明义务 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否则该条款对当事人不发生效力(3)疑义解释规则 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4)某些格式条款无效 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合同法》第40条) 第二章 第一节合同订立的程序 一、合同订立概说 所谓合同订立是指当事人满足合同成立和生效要件的过程,即当事人就合同之必要内容或者条款达成协议的过程。 法律将当事人达成协议的过程拆解成两个阶段:一个是主动要求和对方订立合同方的意思表示,被称之为要约;另一个是对主动方提出订立合同的意思加以同意的意思表示,被称之为承诺。 二、要约 第 1 页 共 34 页合同的成立与订立合同概述 (一)要约的概念。 要约指一方当事人向他人作出的以一定条件订立合同并表明一经对方同意即受其约束的意思表示。前者称为要约人,后者称为受要约人。 (二)要约的有效要件 1。要约必须是特定人的意思表示。2。要约必须是向相对人发出的意思表示。 3。要约必须是具备合同成立必要内容的意思表示,即要约必须是对方已经同意即可成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4.要约必须是表明一经对方同意即可成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即要约必须是将最终决定合同成立的权利交给对方的意思表示。 (三)要约生效的时间要约在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具体情形为:1.以对话形式作出的要约,自受要约人了解时发生效力; 2.以书面形式作出的要约于到达受要约人时发生效力;3.采用数据电子形式进行要约,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要约生效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要约生效时间。 (四)要约的法律效力 1.对要约人的效力——实质拘束力 要约对要约人的法律效力主要是指在要约有效期限内,要约人不得随意改变要约的内容,不得任意撤销要约。 不过依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要约人在受要约人承诺之前可以撤销要约,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撤销,即撤销的意思表示不生效,对方进行承诺的仍然成立合同: (1)要约人在要约中确定了承诺期限 (2)要约人明确表明要约不可撤销; (3)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2.要约对受要约人的效力——形式拘束力 要约对于受要约人没有约束力,其对受要约人的效力表现为受要约人取得了承诺的资格,一旦承诺合同即告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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