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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第93条(共3篇)
合同法第93条(共3篇) 合同法第45条规定 合同法第45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该条规定的是附解除条件的合同,即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以一定的条件的成就或不成就作为合同解除的条件。合同法第93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该条规定的是约定解除权的合同,即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在合同成立以后,没有履行或者没有完全履行之前,由当事人一方在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享有解除权,并可以通过行使解除权,使合同关系消灭。二者有很多相似之处,如在合同中对合同的解除均约定了条件;最终均导致合同终止不再继续履行后果。但立法者将前者放在合同的效力一章,而将后者放在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一章,可见二者的作用和价值并不相同。举一例说明:甲将自家耕牛租给乙使用,同时约定一旦耕牛生病,乙就将耕牛还给甲。该合同为附解除条件的合同。但如果双方约定,一旦耕牛生病,乙方有权决定是否将耕牛还给甲,还是继续租用,则属于约定解除权的合同,前者的条件成就,合同自然失效。而对于后者条件成就,乙则取得了是否解除合同的选择权。如果乙决定解除合同,则乙必须主动在解除权行使期间内通知甲,并自通知到达甲时方可导致合同解除。如果乙因春耕无法租到其他的牛,不想解除合同,则可放弃解除权,租赁合同继续有效。因此明确两者的区别在实践中确定合同的效力,法律的适用不无意义。l、两者的立法目的不同;附解除条件的合同,是为了限制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满足当事人特定的需要,它本质上是民事法律行为人所附加在法律行为之上的约款,而93条2款实际上的含义是所附条件为当事人的解除权形成的原因,这种解除权以约定的形式取得,是94条法定解除权的补充。2、附解除条件的合同当条件成就时合同当然且自动地消灭,无须当事人再做出意思表示;在约定解除权的合同的情况下仅仅具有解除的条件还不能使合同消灭,必须有解除行为才能使合同实际解除。3、附解除条件的合同一旦条件成就,则该合同一般是向将来失去效力,而约定解除权的合同既向将来发生效力,又溯及到合同成立时②直接适用合同法第97条关于合同解除后法律后果的有关规定。 篇二:合同法模拟考题 总结下:合同法上的任意解除权(应某位同学的提问): 1. 双方享有任意解除权的情形,两类合同,“双方当事人”都享有任意解除权:①委托合同。②不定期租赁合同。 2. 特定一方享有任意解除权。下列合同,合同的“特定一方”当事人享有“任意解除权”或者“任意变更权”,因行使任意解除权或者任意变更权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①加工承揽合同的定作人。 ②货运合同的托运人(在货交收货人之前); ③保管合同中,寄存人享有任意解除权;没有约定保管期限的保管合同,保管人也享有任意解除权。 ④保险合同的投保人(《保险法》第15条)。 1. 甲公司在与乙公司协商购买某种零件时提出,由于该零件的工艺要求高,只有乙公司先行制造出符合要求的样品后,才能考虑批量购买。乙公司完成样品后,甲公司因经营战略发生重大调整,遂通知乙 公司:本公司已不需此种零件,终止谈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公司构成违约,应当赔偿乙公司的损失 B.甲公司的行为构成缔约过失,应当赔偿乙公司的损失 C.甲公司的行为构成侵权行为,应当赔偿乙公司的损失 D.甲公司不应赔偿乙公司的任何损失 考点:缔约过失 D 【解析】本题中,甲乙已经进入磋商阶段,彼此负有先合同义务,但甲并没有违反先合同义务的行为,相反,甲已经尽到了照顾、忠实、告知等先合同义务,明确表示“只有乙公司先行制造出符合要求的样品后,才能考虑批量购买”,故甲不构成缔约过失责任。须注意的是:根据合同自由原则,进入磋商阶段的任何一方均有权随时终止磋商的权利,只要没有违反先合同义务,就无需承担任何责任,所以A选项也错误。甲并无侵权行为,乙遭受的损失属于市场风险,应由乙自己承担,故C选项错误。 2. 甲委托乙采购一批电脑,乙受丙诱骗高价采购一批劣质手机,丙一直以销售劣质手机为业,甲对此知情。关于手机买卖合同,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A.甲有权追认 B.甲有权撤销 C.乙有权以甲的名义撤销 D.丙有权撤销 考点:无权代理,欺诈 ABC 首先,乙的行为构成无权代理,乙以甲的名义与丙订立的手机买卖合同属于因无权代理订立的合同,效力待定。根据《合同法》第48条,被代理人甲享有追认权,自追认的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时,该买卖合同生效。故A选项正确。 其次,相对人丙对代理人乙实施欺诈。这里要注意两点: (a)相对人对代理人实施欺诈(或胁迫)的,是否符合欺诈(或胁迫)的构成要件,应依代理人主观状态作为判断的依据,不能依被代理人的主观状态为判断依据。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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