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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价的计算方式(共9篇)

合同价的计算方式(共9篇) 几种合同价格的概念与结算方法 几种合同价格的概念与结算方法 一.固定总价合同 固定总价是招标文件及施工合同对中标价格的一种固定方式,表明在原招标条件的约定范围内中标价款是不可调整的基期价格,随着施工合同的履行和时间的推移,基期价之外将发生不可预料的工程数量或费用之变化。这些变化有的来自设计变更和签证,有的来自市场物价波动,还有的来自造价管理部门的指令性或指导性文件,固定总价合同的竣工结算主要是针对上述变化部分,即结算变更部分和风险幅度之外的相关费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造价管理部门的文件规定,固定总价合同应视不同情况按下述方法办理结算: 1. 固定总价(合同价)不变,列入结算总额; 2. 施工合同未约定风险范围和幅度且无变更的,结算时不得调整总价,也不计算风险费,但由于某些材料价格幅度很大,造价主管部门有指导性调整文件的,应从实际出发和风险共担的原则协商调整; 3. 合同约定了风险范围和幅度,但未说明风险幅度之外调价办法的,不再计算幅度之外费用,有约定的按合同约定计算。 4. 施工合同对设计变更和签证约定结算办法的,按合同约定办法结算; 5. 施工合同对设计变更未约定具体结算办法且未说明可以“依实结算的”,应依照标书编制依据及方法,由建施双方补签“结 算协议”后进行结算,否则按原合同约定结算。当施工合同载明允许“依实结算”可按以下方法结算; (1) 先按设计变更通知单指定的分部分项工程和原设计文件,重 新计算调(增)减工程量(不考虑原中标文件工程量)再按中标文件取定的综合基价相应子目、取费标准、材料价格计算调(增)减金额。 (2) 按变更通知单要求,计算分部分项变更后工程量,再按变更 后相应取费标准,施工期间的材料价格及原合同约定的综合基价相应子目、计价办法进行结算。 6. 由于设计变更变更范围较大,无法进行调整结算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建施双方应根据有关规定重新签订结算协议,进行依实结算。 二.固定单价合同 固定单价合同,是投标人依据招标文件和工程量清单,自主报价中标的市场价格(综合单价)。它包含了规费、税金之外的全部费用。是相对定额计价的完全价格。竣工结算应按以下办法进行; 1. 了解合同约定的结算条款; 2. 建施双方调整、核定工程量; 3. 在办理竣工结算时,工程量变化在合同约定幅度之内的(指各分项),综合单价不调整; 4. 当工程量变化(指正负)超过合同约定幅度的(指单项),超过部分或剩余部分的工程量,其综合单价可由施工单位提出调意见,经监理工程师或建设单位代表确认后计入结算; 5. 在竣工结算时,综合单价的组合内容价格发生变化,在合同约定风险幅度之内的,综合单价不变。超过约定风险幅度的超过部分,按合同约定条件调整。 6. 因工程实体项目数量发生变化,影响到措施项目单价的,应区别实体项目工程量的变动幅度和相应的措施项目,按合同约定办法结算; 7. 其他项目的预留金、材料及成品半成品购置费,不再计入工程量结算 8. 建设单位供给的材料、成品半成品,按实供数量和“甲方供材价格表”计价后从结算中扣减; 9. 零星工作项目按监理公司或建设单位代表签证数量和投标价格结算。总承包服务费,无特殊情况的,按原中标价格结算; 10. 工程量清单有“暂定金额”项目的,应按签证工程量及双方认定的综合单价结算,基价作为“固定单价”(这种方法不足取)的应按其合同约定单价结算。 三.可调价合同 对于工期较长,工程复杂,不确定因素较多的建设工程,多采用综合基价(有关定额)及其计价办法招标。中标价不固定(不包死),竣工后按合同约定“依实结算”。 可调价合同有两种情况,一种是招标文件及施工合同提前约定了结算依据和办法,将竣工结算采用的定额(综合基价),利润标准,措施费用,材料价格及规费等全部固定起来,只有工程数量“依实结算”办理结算审核时应按其合同约定条件进行。 另一种结算方法是开放型的,即合同约定工程竣工后按有关规定“依实结算”不固定竣工结算依据和方法,完全随结算依据的变化而变化,在办理结算审核时应视计价文件和材料价格(指导价或议定价)等变化,分段进行工程结算。 篇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价款的各种计价方式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价款的各种计价方式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根据合同计价方式的不同,一般情况下分为三大类型,即总价合同、单价合同和成本加酬金合同。总价合同又包括固定总价合同和可调值总价合同;单价合同包括估算工程量单价合同和纯单价合同;而成本加酬金合同包括成本加固定百分比酬金合同、成本加固定金额酬金合同、成本加奖罚合同、最高限额成本加固定最大酬金合同。因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1999-0201)第三部分专用条款中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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