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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集体合同
县,集体合同 某某县企业集体合同(范本) 第十章 合同履行、变更和解除 第三十八条 本合同从依法生效之日起至年月日止。(合同期限一般为三年)第三十九条 本合同期满前30日,企业和工会协商签定新的集体合同。第四十条 企业和工会双方协议变更本合同,按以下程序进行:(一)一方提出建议,向对方说明变更本合同的条件、理由和条件。 (二)双方在7日内组织协商,达成一致后,就变更本合同有关问题形成书面协议。(三)将书面协议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 (四)自审议通过之日起7日内,将协议书面上报劳动行政部门合同管理机构审查、登记、备案。(五)将经审查确认后生效的集体合同,在7日内公布实施。第四十一条 下列情形,本合同可以解除:(一)企业被依法宣布破产、撤消的; (二)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经劳动仲裁机构裁决、法院判决,本合同必须解除的;(三)其他不可抗力原因,致使本合同全部条款无法履行的。 第十一章 违约责任 第四十二条 企业和工会双方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规定,应承担有关责任。(一)企业违反本合同规定,应依法承担经济责任及其他有关责任。 (二)工会违反本合同给企业利益带来影响和损失的,可按工会章程承担责任,应纠正违约行为,组织和教育职工,挽回损失和影响。 (三)对违约直接责任人,视其责任大小,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等。 第十二章 争议处理 第四十三条 因本合同的内容、履行情况和不履行后果等问题发生争议,企业和工会双方应在7日内,召开协调会议,协商解决有关争议问题,协商达成一致的,签订书面协议。第四十四条 双方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以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第四十五条 在解决本合同纠纷之协商、仲裁、诉讼期间,企业和工会双方均不得采取怠工、罢工、停产、闭厂等过激行动。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合同未予明文规定的事项,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办理。 第四十七条 本合同生效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对劳动条件标准有新的规定的,按新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八条 本合同依法订立后,协商一方或双方首席代表变更,不影响本合同的有效性。第四十九条 本合同一式四份,企业和工会各执一份,审查登记的劳动行政部门存档一份,上级工会备案一份。 第五十条 本合同双方签章后,自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即行生效。 企事业(盖章) 企事业工会(盖章) 企事业方首席代表(法人签字): 工会方首席代表(工会主席签字): 年 月 日 XX县企事业单位集体合同 本合同由 工会(以下简称工会 )代表企业全体职工与 公司(企事业单位)( 以下简称企业 ) 签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保障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规范双方行为,加强双方合作,共谋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集体合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经集体协商,签定本合同。第二条 协商双方的代表依法产生,协商双方具有平等地位,协商活动依法组织进行。 第三条 本合同不得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劳动者个人与企业签定的劳动合同中的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不得低于本合同规定的标准。 第四条 本合同依法订立,适用于本企业全体职工,对企业和工会双方具有约束力,并要求实际履行。 第五条 企业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第六条 职工享有国家法律、法规及本合同规定的权利。工会有义务支持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教育和帮助职工服从合理的生产调度和工作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执行安全卫生规程,提高劳动技能,努力完成生产工作任务。 第二章 劳动用工管理 第七条 企业招用职工,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以书面形式与之签订劳动合同。签订劳动合同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并贯彻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工会有权帮助和指导职工签定劳动合同。 第八条 企业与职工按规定可以签定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九条 企业可在劳动合同期内确定一段时间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十条 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同期满需延续劳动关系的应在劳动合同期满前30日内,协商续签劳动合同。 第十一条 在劳动合同期内,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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