剑灵合同(共8篇).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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剑灵合同(共8篇)

剑灵合同(共8篇) 合同 土 地 租 赁 协 议 出租方:溧水县东屏镇丽山村村委会 (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南京玄武园林绿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以下简称乙方) 为了进一步加快产业结构调整,提高农业产业档次,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促进共同发展的原则,就夏家边自然村周边部分土地使用权租赁事宜,对照市、县政府有关农村土地承包政策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以共同遵守执行: 一、租赁土地总面积429.9亩(以实际丈量面积为准),其中水田295.95亩,旱地133.95亩。 二、土地交付及租赁期限 1、土地交付:甲方须处理好所租赁土地内所有种植户及原承包农户的承包或租赁关系,并确保前述种植户及原承包农户及时将土地交予乙方,且保证无任何第三方对该宗土地再行主张权利;同时,甲方协助乙方将所出租的土地圈围起来(圈围工作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发包给甲方),然后对所圈围内的土地进行实际测量,并以此实测面积作为本协议租赁面积标准。甲方完成前述事项,方可视同为甲方完全将出租土地实际交付给乙方使用,此日为土地实际交付日。乙方在承租期满后如不续租,退还耕地面积为农户原分产到户实际面积。 2、租赁期限丘陵旱地为15年;水稻田15年,自2012年6月1日(如与实际交付日不符,合同起始日以实际交付日为准,合同终止日期也相应变动)起至水稻田2026年6月1日止(二轮土地承包结束后水田续租期为30年)。 三、租赁费标准及付款方式 1、租赁费标准:①丘陵旱地租金每年250元/亩,水田每年550元/亩;第一年租金总计人民币大写壹拾玖万陆仟贰佰陆拾元整。②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甲方不得再向乙方要任何新的青苗补助费。 2、付款方式: a、第一年租金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三日内由乙方支付10万元人民币给甲方,余款于土地实际交付日付清。 b、其它年度的租金于每年的土地实际交付日付清。 c、乙方每年按土地年租金的10%支付给甲方作为管理服务费用,此款乙方应于每年的土地实际交付日付清,此款用于甲方协调和处理乙方在租赁土地上一切与外界的矛盾纠纷(包括地、水、电、路等运营使用中涉及的一切相关协调工作等)。 四、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在出租期内土地所有权不变,如遇国家建设需要而征用该宗土地,相关土地及原有基础设施(U型渠)补偿归甲方所有。 2、及时足额享有租赁金的权利。 3、在租赁期内,甲方不得扰乱乙方的正常生产经营秩序,并且不得在所承租土地的范围内耕种,如有发生,甲方应承担一切的经济赔偿责任。 4、甲方对乙方因生产需要而进行得水系调整所涉及的土地改造不得进行干预。影响农户耕作的,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5、负责办理与农户的租赁手续和做好所涉土地农户每年土地租金的兑付工作。 6、在租赁期内,甲方有义务和责任帮助乙方,协调和处理与周边的群众关系和矛盾纠纷。 7、甲方应全力协助乙方按农业科技开发要求实施项目,不得以任何理由阻碍项目实施。项目实施过程中所有费用由乙方承担。 8、甲方应做好乙方水、电、路等基础配套设施的服务,但所需费用由乙方承担。 9、甲方不得无故对乙方进行断水、断电、截路,否则乙方有权解合同,并由甲方承担乙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10、除自然损耗及工程本身质量因素外,乙方必须保证甲方提水渠道完好,如遇大旱年份应方便甲方提水。 11、甲方负责办理国家政策内的,乙方所有租用土地总面积的5%生产配套开发用地。 12、出租期内,如遇自然灾害,各级政府给予在出租土地上受损农作物核发的救灾物资和补助款,甲方应及时如数转给乙方。如需甲方协助办理相关手续的,甲方应及时协助办理。 五、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可在承租的土地范围内开发和改造承租土地,从事种植业、养殖业生产,并可根据实际情况自定其它农业经营项目。同时,可根据需要进行水系配套,但调整后的水面面积不能少于原面积。 2、依照有关规定,乙方在承租期间,对该宗地的土地使用权,可以出租、转包、合资、合作或用于其它经济活动,但事先应先征得甲方的意见。乙方不得任意将土地抛荒和进行掠夺性经营。同时,乙方在承租期间所发生的债权和债务均由乙方享有和承担,与甲方无关。 3、在相关部门的批准下,乙方可在承租土地的范围内适当修建生产、生活辅助用房及相关道路等设施(除临时性用房外)。 4、乙方在承租期内,需用生产经营性劳务用工,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考虑安排被租地农户,但被用人员必须服从乙方管理。 5、乙方在承租的土地范围内所进行的开发、经营活动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并且不得损害周边村民的利益。同时,对森林应履行保护的义务,否则后果自负。 6、乙方在租赁期间,应向农户无偿提供有关信息及种植、养殖等方面的技术咨询,以发挥其示范带动效应。 7、乙方应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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