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给发的工资与合同上的不一致(共7篇).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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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给发的工资与合同上的不一致(共7篇)

公司给发的工资与合同上的不一致(共7篇) 录用通知书和劳动合同不一致时,以哪个为标准? 录用通知书和劳动合同不一致时,以哪个为标准? 2008年6月,夏某被一家猎头公司猎聘到某IT公司担任“程序经理”一职。经过几轮面试,公司认定夏某就是最合适的人选,便马上向夏某发出了录用通知书。公司除了在录用通知书中注明了夏某的职位、工作主要职责、工作地点、入职要求、基本待遇等内容外,还允诺“凡在当年度12月31日前结束试用期的正式员工,公司将会随最后1个月工资发放相当于其2个月工资的年度服务奖金,以此形成每年‘14薪’的薪酬结构”。 夏某对待遇很满意,便按照录用通知书上约定的时间开始了程序经理的工作。可到了2008年12月发放工资时,某在他当月的工资中并没有发现公司所谓的14薪“出现。于是,他便向人力资源管理部门提出疑问。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向夏某解释说:“虽然录用通知书中有类似说明,但基于公司创业初期的成本考虑,公司决定所有员工都不再发放这一部分薪酬。另外,人职时夏某所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就已经将‘14薪’删去,而劳动合同为公司与夏某后于录用通知书签字盖章的法定文本,无论从时间还是效力上来看都应该以劳动合同为优先。因此,夏某不应当按照录用通知书上的有关内容继续享受年度服务奖金。” [案例结果] 仲裁部门认为,IT公司与夏某签订劳动合同时,并未事先说明录用通知书将在合同签订后失去效力,也没有明确劳动合同文本具有更高一层的效力。夏某主张“14薪”的要求应当得到支持。 [风险提示] 提示一:录用通知书不能替代劳动合同。录用通知书,属于用人单位希望和员工建立劳动关系的要约,员工可以选择接受,也可以不接受。从形式与内容、性质与效力上来讲,其与劳动合同都有很大的不同。因此,在实际操作中,仅有一张书面通知不能完全构成合同关系的建立,只有在要约人即员工对录用通知书的内容做出承诺时,这一纸文件才能对双方都产生 约束力。通常情况下,用人单位都会要求员工对录用通知书进行书面回复以表示接受录用通知书中的条件,如将录用通知书签字确认后传??、邮递或者直接以电子邮件形式回复等方式。但是形成劳动关系后,仍然需要双方签订一份经合意约定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关系才算完整。所以,录用通知书与劳动合同都属于具有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不同的是,录用通知书受民法、合同法规范,而劳动合同受《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以及其他劳动法律政策的约束。 提示二:劳动合同与录用通知书中的内容不一致时,谁的效力更高?无论是时常发出录用通知书的人力资源管理部门,抑或是曾经接收过录用通知书的员工都不难发现,录用通知书中通常已经包含了部分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如工作时间、地点、职位名称、薪酬福利等,与劳动关系建立后签订的劳动合同势必会有内容上的重叠。当劳动合同与录用通知书中的内容不一致或相冲突时,根据劳资双方合意的时间,劳动合同产生于录用通知书之后,劳动合同约定不同于录用通知书的内容,应当视为用人单位与员工就同一问题做的新约定。此时,劳动合同条款的效力高于录用通知书。例如,用人单位在录用通知书中说明员工李某的职位为技术经理,劳动合同中又约定李某的职位是技术主管,那么用人单位与李某都应该按照技术主管这一职位去享有和履行各自的权利与义务。 提示三:录用通知书中具备的内容没有在劳动合同中出现,该以哪个为准?这种情况下,不能完全依据协议形成时间来确定谁更具有效力,而是要看录用通知书在劳动合同签订后是否还有效。如果用人单位并未明确约定录用通知书的有效期,作为受民法保护具有要约承诺法律效力的协议来说,该部分内容在劳动合同签订后仍然有效,对用人单位与员工双方都具有法律效力。反,如果用人单位在签订劳动合同之时书面说明自劳动合同签订之日起录用通知书自动失效,或者以劳动合同内容为准的,未在劳动合同中体现的内容将不再具有法律效力,不能约束劳动合同的双方主体。 [操作要诀]在录用通知书与劳动合同中,应突出劳动合同的效力。在人力资源管理日臻完善的今天,录用通知书已日渐成为人力资源管理部门习惯使用的管理文本,除了应当谨慎小心地尽量缠充一录用通知书和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内容,使其二者不会因内容上的差别而导致其中一方效力的瑕疵外,用人单位还应在劳动合同中明确录用通知书的有效期限,尽量突出劳动合同的效力。一方面以双方共同签署的协议明确权利义务,另一方面用人单位可以用劳动合同晚于录用通知书的这一段缓冲时间更新、确定聘用要求、福利待遇等,以免节外生枝。 篇二:单位对劳动者岗位和工资进行调整应采用书面合同形式 单位对劳动者岗位和工资进行调整应采用书面合同形式 本站添加时间:2014-3-18 9:36:56 背景: | 字体:大 中 小 提问:图文设计公司职工 支晓楠 回答:丰台区总工会劳动争议调解中心 陈国柱 支晓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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