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造合同,但不是诈骗.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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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合同,但不是诈骗

伪造合同,但不是诈骗 伪造印章签订合同是否一定构成合同诈骗 伪造印章签订合同是否一定构成合同诈 骗? 2011年04月20日 来源:人民法院报 [案情] 被告人冯某承包了H建工集团A工程项目的部分木工工程,因此向杭州R出租站租赁钢管、扣件用于工程中搭脚手架。R出租站要求冯某在租赁合同上加盖A工程项目部的公章,但A项目部认为这是冯某个人的租赁合同,不需加盖公司印章。为顺利签订合同,冯某私刻H建工集团B项目部的公章,于2006年3月8日与R出租站签订了租赁合同,并在合同上签署真实姓名。双方约定,租赁钢管、扣件,具体数量按实发为准,租赁期为2年,租金每月结算并付清。之后冯某陆续租来钢管、扣件用于工程,并按约定支付租金。后冯某在工程项目资金垫付较多导致资金短缺,于是将租赁来的部分钢管转手变卖来周转资金。2007年1月左右,出租站因冯某拖欠租金未付向法院起诉,A项目部因为被法院冻结了账户,也停发了冯某的工程款,导致冯某预计可以获得的工程款无法及时获得。3月冯某与R出租站协商分期归还变卖钢管的材料款,并首期支付17万元,但要求出租站撤回起诉。7月,法院因发现租赁合同上B项目部的印章存在私刻嫌疑,驳回起诉,并让R出租站负责人报案。2010年5月冯某被抓获归案。 [分歧] 本案被告人伪造公司印章签订了租赁合同,但签订合同时并无诈骗故意,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后在租赁期内因资金周转不灵而变卖租赁物的行为是否一定构成合同诈骗罪?对此存在两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私刻公司印章,存在隐瞒真相,虚构事实的情况,后又擅自出卖租赁物,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第二种意见认为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合同诈骗罪,但构成伪造公司印章罪。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1.被告人主观上不具有诈骗的故意。尽管被告人和出租站签订租赁合同时使用了伪造的B项目部的公章,但这一行为是在出租站要求合同上加盖公司印章而工程所在的A项目部不愿意加盖的情况下,被告人为了顺利签订合同而实施了伪造印章的行为,但租赁合同上也有被告人的真实签名,其签订合同的真实意图是租赁钢管、扣件,并实际用于工程,并不存在虚构事实骗取财物的主观故意。 2.被告人客观上不具有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首先,本案中双方的租赁合同已实际有效,出租站基于租赁合同交付租赁物,并非因为被告人的欺骗行为交付财物。被告人也按约定履行支付租金的义务,由于承包工程项目进行了垫资等原因导致资金暂时短缺,才在租 赁期间采取了变卖部分钢管、扣件来满足资金周转。其次,被告人完成了所承包的工程,尚有大量工程款可以结算,并不是没有偿还能力。被害人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才导致工程款被冻结,无法按计划取得。第三,事后被告人积极和被害人进行了协商,并尽其所能支付17万元材料款,案发后也努力赚钱偿还,期间与被害人也有联系,并未潜逃。 3.被告人的行为构成伪造公司印章罪。被告人冯某在未经H建工集团许可使用印章的情况下,私刻了该公司B项目部的印章,破坏了国家对社会的正常管理活动,并使用该印章与他人签订租赁合同,引发了极大的经济纠纷,被告人的行为扰乱了公共秩序,构成伪造公司印章罪。 (作者单位: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章丽美 篇二:合同诈骗罪的界别认定 内容摘要 合同诈骗罪是新《刑法》修订后增加的新罪名,而且被立法者归入扰乱市场秩 序罪,是扰乱市场秩序类罪中极重要的一个罪名,因为市场秩序的基础与根基就是合同行为 的公平、诚实、信用。但在司法实践中,对什么是合同诈骗,什么是合同民事欺诈,什么是 合同纠纷等等往往存在认识上的分歧。本文通过比较的手法,详细阐述了与合同诈骗罪容易 相混淆的一些违法行为的区别认定。首先对合同刑事诈骗与合同民事欺诈进行了比较阐述, 详细区分了二者在主观意图和目的上的不同,二者欺诈的内容及手段的不同,二者所欺诈财 务数额的不同以及二者所引起的法律后果的不同;然后阐述了合同诈骗与合同纠纷之间的区 别,区分了二者在理论上的界限和实际中的不同;其次阐述了合同诈骗罪与一般诈骗罪的界 限,合同诈骗罪与贷款诈骗罪的界限,合同诈骗罪与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罪的界 限,合同诈骗罪与伪造、变造、买卖国家公文、证件、印章罪的界限;最后阐述了合同诈骗 罪既遂与未遂之间的界限。通过以上的比较从而能够认真把握它们之间的性质和具体特征。 有助于我们更好的惩治违法,打击犯罪,准确高效地司法,推行我国法制建设的尽一步发展。 关键词:合同诈骗 合同民事欺诈 合同纠纷 合同诈骗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 同的过程中,以虚构事实或隐瞒的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务,数额较大的行为1。但在司 法实践中,合同诈骗罪容易与合同民事欺诈,与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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