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 2、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 3、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 4、该文档为VIP文档,如果想要下载,成为VIP会员后,下载免费。
- 5、成为VIP后,下载本文档将扣除1次下载权益。下载后,不支持退款、换文档。如有疑问请联系我们。
- 6、成为VIP后,您将拥有八大权益,权益包括:VIP文档下载权益、阅读免打扰、文档格式转换、高级专利检索、专属身份标志、高级客服、多端互通、版权登记。
- 7、VIP文档为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每下载1次, 网站将根据用户上传文档的质量评分、类型等,对文档贡献者给予高额补贴、流量扶持。如果你也想贡献VIP文档。上传文档
查看更多
以欺诈胁迫订立的合同案例
以欺诈胁迫订立的合同案例 合同案例分析 合同法案例分析报告 ——一般经营合同和特许经营合同无效案例 一、选题引入 商业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 《合同法》上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以上这五种情况属于合同无效的行为。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中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0条规定:“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 《合同法司法解释一》可以看做是一种强制性规定,那么,若是超越特许经营的范围,合同的效力是否应当归于无效?这里,我将从 超越一般经营和超越特许经营的合同效力应当如何认定的两个案例比较入手。 二、报告内容 案例一: 1.案情 1997年5月,A市商贸公司与B市农业生产资料综合门市部签订了—份钢材购销合同,合同规定,由商贸公司供给该综合门市部250吨进口螺纹钢,总价款为40万元,商贸公司应于同年10月底在天津港报关、商检后交货。同年10月25日,商贸公司从俄罗斯进口螺纹钢 250吨抵达天津港后,立即通知综合门市部前往接货并支付价款,后者则以种种借口拖延。为避免支付更多的仓储费用,商贸公司于11月10日将钢材从港口取回,堆放在自己的露天货场,后被盗走50吨,另有部分钢材生锈。由于多次催促提货未果,商贸公司遂向法院起诉,要求综合门市部提货、支付货款及违约金、并赔偿损失。被告则称自己为农业生产资料综合门市部,购销钢材为超越经营范围,要求确认合同无效。 2.分析 B市农业生产资料综合门市部作为与农业资料相关的部门,其签订钢材购销合同确实属于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 根据《民法通则》第42条规定:“企业法人应当在核准登记的经 营范围内从事经营。”以及《公司法》第11条规定:“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公司应当在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企业法人根据各自的经营范围,享有特定的权利能力,如果法人擅自改变、超出自己的经营范围,则为非法的经营活动,其行为无效,也就是说合同归于无效。在本案中,被告为B市农业生产资料综合门市部,其购销钢材明显超越其经营范围,根据实践中的法院判决——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合同无效。 我认为法院的判决在当时是根据这两条,其依据是正确的。但是,根据1999年《合同法司法解释一》第10条规定:“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 所以,企业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并不能一概认定为无效,而应根据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因为对于违反国家专营、专卖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对某类业务提出的特殊的订约资格要求的,应当认定为无效。 对于超越一般经营范围的行为,也应当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比如,在企业法人的越权行为超出了经营范围,却并未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且又未损害国家、有关当事人和第三人利益的情况下,且合同已经履行或能够履行的,应当认定合同有效。 对于本案,尽管被告是一家农业生产资料的综合门市部,其经营范围确实没有经营钢材的内容,但在订立合同之前原告对当事人的经营范围并不知情,被告是为了逃避违约责任才提出自己超越经营范围 的事实。法院在《合同法司法解释一》未出台之前,确认合同无效,使本应由被告承担的责任转嫁到原告身上,损害原告的合法利益。 案例二:特许经营合同无效 1.案情 2007年6月5日,上海某公司为甲方、张伟作为乙方签订了特许经营合同。合同约定:甲方将其所有的“金百味”商标、产品及相关的经营模式授予乙方使用。乙方取得“金百味”的经营权,须一次性向甲方缴纳加盟费39420元。合同有效期为2007年6月5日至2010年6月4日,同日张伟交纳加盟费用34920元。 合同签订后,上海某公司即留下李姓职员负责指导店面装修、带店及传授技术方面的工作。张伟按上海某公司职员确定的装修方案,将原房屋中的装修拆除,重新进行装修装饰,前后一个月时间共花费80000元,并在上海某公司职员指定下购买了53100元的设备,还与当地电信公司签订了代销协议,花费3900元办理了销售蛋糕所需的优先报号、品牌查询、信息发布等业务。张伟开业十五天后,上海某公司将李姓职员调离延安,之后再未与张伟有过任何联系,未负责过张伟经营中的原材料采购、产品设计、开发和生产等问
文档评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