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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特定合同保险

什么是特定合同保险 特定合同保险贸易融资及风险管理 特定合同保险贸易融资及风险管理 摘要:特定合同保险属于短期信用保险,是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专为支持中国出口企业而设,承保企业某一特定出口合同的收汇风险。本文主要阐述如何实现基于特定合同保险的贸易融资和风险管理。 关键词:国际贸易;特定合同保险;贸易融资;风险管理 1国际贸易现状和贸易融资 我国自2001年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来,对外商品贸易的数量及范围迅速扩大。2011年商品贸易总额达到36420亿美元,位居世界第二位,仅次于美国;其中商品贸易出口额突破18986亿美元,位居世界第一位。同时,我们也注意到自从2008年世界经济危机发生以来,我国商品贸易出口面临传统出口市场需求萎缩、贸易利润下降、商品交易收汇风险加大等不利局面。 过去几年中,我国出口企业订单减少的原因主要是因为外需下降,究其原因大致可分为以下两种情况:一种是进口商实际需求的下降,即由于目前西方主要发达国家经济陷入困境,使其生产和消费市场萎缩,导致总需求萎缩和我国出口企业订单下降;另一种则是融资问题导致的有效需求下降,即境外银行由于流动性紧张和“去杠杆化”的需要,缩减了对其客户的授信额度,同时融资成本更高、标准更严、条件更苛刻,导致进口商难以负担,只能中断贸易。如原本采用银行信用证结算方式的贸易,因进口商银行缩减了其授信额度,要求改为赊销(O/A)或远期付款交单(D/P)结算方式,在这种结算方式下出口商需占押资金并承担进口商的信用风险,直接导致我国出口企业有单不愿接、不敢接的情况发生。 贸易融资,是指在商品交易中,银行运用结构性短期融资工具,基于商品交易中的存货、预付款、应收账款等资产的融资。从广义上来讲,包括出口信贷在内的各种为贸易提供的融资均属于贸易融资,而狭义的、传统意义上的贸易融资指银行依托办理汇款、托收、信用证、保函等各种贸易结算业务,为客户提供的表内资金融通和表外信用融通,其中表内资金融通包括打包贷款、出口押汇、应收账款购买、保理、福费廷、出口商业发票贴现、进口押汇、各类代付等,表外信用融通包括开立信用证、提货担保和各种保函等。 2特定合同保险和特定合同保险贸易融资 特定合同保险属于短期信用保险,是专为支持中国出口企业而设。它承保企业某一特定出口合同的收汇风险,适用于较大金额的机电产品和成套设备出口及对外工程承包和劳务合作。特定合同保险贸易融资业务,是指出口商在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投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险并将赔款权益转让给银行后,银行向其提供出口贸易融资。在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根据《赔款转让协议》的规定,将按照保险单规定理赔后应付给出口商的赔款直接全额支付给融资银行的业务。 篇二:特定式保险合同 篇一:保险合同的生效和种类 保险合同的生效和种类 一、保险合的同生效 1.保险合同生效的含义 保险合同中的“保险合同生效”与“保险合同成立”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保险合同成立,是指合同当事人就保险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一致协议;保险合同生效,指合同条款对当事人双方已发生法律上的效力,要求当事人双方恪守合同,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的关系有两种:一是合同一经成立即生效,双方便开始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二是合同成立后不立即生效,而是等到保险合同生效的附条件成立或附期限到达后才生效。 2.保险合同生效的要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55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因而,保险合同若要有效订立,当事人必须具备相应的缔约能力,并在保险合同内容不违背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基础上意思表示真实。 二、种类 1、按保险标的分类:财产保险合同、人身保险合同 2、按保险标的的分合及变动情况分类:特定式保险合同、总括式保险合同、流动式保险合同、预约式保险合同 3、按合同的性质分类:补偿性保险合同、给付性保险合同 4、按照标的价值在订立合同时是否确定分类:定值保险合同、不定值保险合同 5、按合同承担风险责任的方式分类:单一风险合同、综合风险合同、一切险合同 6、按保险人的承保方式分类:原保险合同、再保险合同 第三章 保险合同 一、保险合同的含义 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二、保险合同的特征 1、保险合同是有偿合同 投保人要取得保险的风险保障,必须支付相应的代价,即保险费;保险人要收取保险费,必须承诺承担保障责任。 2、保险合同是保障性合同 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一经达成协议,则从保险合同约定生效时起到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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