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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标准----GB 5296.3—1995
消费品使用说明
化妆品通用标签;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消费品使用说明 化妆品通用标签的基本原则、标注内容和标注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化妆品销售包装的标签。
2 引用标准
GB7916 化妆品卫生标准;3 术语
3.1 化妆品
是以涂沫、喷洒或其他类似方法、施于人体表面(如表皮、毛发、指甲、口唇等),起到清洁、保养、美化或消除不良气味作用的产品,该产品使用部位可以有缓和作用。
3.2标签
粘贴、印刷在销售包装上及置于销售包装内的说明性材料。
3.3销售包装
以销售为主要目的与内装物一起到达消费者手中的包装。
3.4内装物
包装内所装的产品
3.5保质期
指在产品标准规定的条件下,保持产品质量(品质)的期限。在此期限内,产品完全适于销售,并符合产品标准中所规定的质量(品质)。;4 标签的形式
4.1根据产品特点采用以下形式:
4.1.1直接印刷或粘贴在产品容器上的标签。
4.1.2小包装上的标签
4.1.3小包装内放置的说明性材料。
5 基本原则
5.1化妆品标签的所有内容,应简单明了,通俗易懂,科学正确。
5.2化妆品的标签应如实介绍产品,不应有夸大的虚假的宣传内容,不应使用医疗用语,或易与药品混淆的用语。;6 必须标注内容
6.1产品名称
6.1.1产品名称应符合国家、行业、企业产品标准的名称,或反映化妆品真实属性的、简明、易懂的产品名称。
6.1.2使用新创名称时,必须同时使用化妆品分类规定的名称,反映产品的真实属性。
6.1.3产品名称应标注在主视面。
6.2制造者的名称的地址
6.2.1应标明产品制造、包装、分装者的经依法登记注册的名称和地址。
6.2.2进口化妆品应标明原产国名、地区名(指台湾、香港、澳门)、制造者名称、地址或经销商、进口商、在华代理墒在国内依法登记注册的名称和地址。
6.3内装物量
应标明容器中产品的净含量或净容量。;6.4日期标注
6.4.1必须按下面两种方式之一标注。
生产日期和保质期;
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
6.4.2标注方法
生产日期标注:按年、月或年、月、日顺序标注。
保质期标注:保质期╳年;保持期╳月。
生产批号标注:由生产企业自定。
限期使用日期:请在╳╳年╳╳月之前使用等语句。
6.4.3日期标应标注在产品包装的可视面(除生产批号外)。
6.5应标明生产企业的生产许可证号、卫生许可证号的产品标准号。
6.6进口化妆品应标明进口化妆品卫生许可证批准文号。
6.7特殊用途化妆品还须标注特殊用途化妆品卫生批准文号。
6.8必要时应注明安全警告和使用指南。
6.9必要时应注明满足保质期和安全必要求的储存条件。;7 其他
7.1对体积小又无小包装,不便标注说明性内容的裸体产品(如唇膏、化妆笔类等),应标注产品名称和制造者名称。
8 基本要求
8.1化妆品标签不应在流通环节中变得模糊甚至脱落。
8.2化妆品的标签所用文字应是规范的汉字,可以同时使用汉语拼音或外文,但必须拼写正确。
8.3进口化妆品应同时使用规范的汉字标注各项内容。
8.4标签所用计算单位,应以国家法定计量单位为准。;QB/T 1684—93
化妆品检验规则;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化妆品检验规则
本标准适用于各类化妆品的出厂交收检验和型式检验.
2 引用标准
GB2828
逐批检查计数抽样程序及抽样表(适用于连续批的检查);3 术语
3.1常规检验项目
指每批产品必检的项目,包括理化指标、感官指标、卫生指标中细菌总数、重量指标和外观要求。
3.2非常规检验的项目
指非逐批检验的项目,如卫生指标中除细菌总数以外的其他项目。
3.3适当处理
指不破坏销售包装,从整批化妆品中剔除个别不合格的挑捡过程。
3.4样本
指每批抽样量的全体
3.5单位产品
指单件化妆品,以瓶、支、袋、盒为计件单位。;4 检验分类
4.1交收检验
4.1.1产品出厂前由生产厂的检验部门标准逐批进行检验,符合标准方可出厂,每批出厂产品都应附有合格证。
4.1.2收货方可以交货批为批量,按本标准规定进行检验。
4.1.3交收检验项目为常规检验项目。
4.2型式检验
4.2.1一般情况下每年不得少于一次,有下列情形之一时,也应进行型式检验。
当原料、工艺、配方有重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
产品长期(6个月以上)停产后恢复生产时;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
4.2.2型式检验的项目包括常规检验项目和非常规检验项目。;5 批的组成
工艺条件、品种、规格、生产日期相同为一批,收货方也可按一次交货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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