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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安全生产法(2014年版)-培训课件教程
新《安全生产法》培训课件;*;*;报告内容
一、修改的基本情况
二、修改的必要性、总思路和过程
三、新法的总体把握;*;新法条文数量变化——;新法的各章纵向比较——;*;*;*;*;*;安全和政绩的关系;安全和考核的关系;企 业 不 消 灭 事 故事 故 就 消 灭 企业;忧患意识 担当意识 戒惧之心;血 的 教 训 决 不 能 再用 血 的 代 价 去 验 证;;;*;*;*;*;*;*;*;确立安全生产规划制度
第八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并组织实施。
安全生产规划应当与城乡规划相衔接。;确立注册安全工程师制度
第二十四条第三款: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鼓励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注册安全工程师按专业分类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确立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
第四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参加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确立安全生产诚信制度
第七十五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库,如实记录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告,并通报行业主管部门、投资主管部门、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以及有关金融机构。;*;*;*;*;*;*;*;*;例如:对发生事故的主要负责人进行严惩。
第九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规定职责的,一般事故处以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较大事故处以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重大事故处以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特别重大事故处以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
第九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到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第一百零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级、撤职的处分,并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对逃匿的处15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对事故责任单位进行严惩。
第一百零九条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处的,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罚款。;——加大行政处罚力度。
罚款幅度提高2-5倍,解决“打非治违”、“重典治乱”问题。
第九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逾期未改正的,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旧法是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的;
…………; ——对生产经营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实行“双罚制”。
第九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旧法是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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