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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城市规划区土地及房屋(征地拆迁律师燕薪)
农圈网www.NongQ 维护被拆迁人权益
北京文薪律师事务所 燕薪律师清远市城市规划区土地及房屋
征收补偿安置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城市规划区土地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管理,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土地及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城市规划区是指清远市城市总体规划所划定的规划区范围。
?第三条??本市城市规划区因城市建设征收土地及房屋需要进行补偿和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土地及房屋征收补偿与安置遵循决策民主、实体和程序合法、结果公开、公平补偿的原则。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市城市规划区土地及房屋征收工作。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市土地开发储备局负责协调征收单位实施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及其上房屋征收的具体工作;负责组织实施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的收购或置换。
?市城乡规划局负责组织编制城市规划区建设控制性详细规划;办理城市规划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手续;对城市规划区的违法、违章建筑进行认定并依法查处;负责按规划拟定被征地村级集体留用地、安置用地的位置。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办理城市规划区的建设用地手续,依法办理城市规划区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手续;负责城市规划区建设用地供应工作;负责组织拟订集体土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按程序报市政府批准后,由市国土资源局组织实施。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指导拟订国有土地上被征收房屋及其附着物的征收补偿方案。
?市辖区人民政府受市人民政府授权,负责实施本辖区的土地、地上附着物和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具体工作。?
?市发展改革、财政、审计、民政、农业、计划生育、卫生、公安、劳动、社保、工商、教育、城市综合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互相配合,共同做好城市规划区土地和房屋征收工作。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六条??因征收迁入的居民与迁入地原居民在就业、培训、医疗、社会保障等公共服务方面享有同等待遇,按属地原则在迁入地参加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
?因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所涉及需纳入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的人数及金额,按照《清远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清府办〔2010〕5号)及相关文件政策规定执行。
????第七条??被征收土地或房屋的居民迁出原地后的义务教育入学,征收之时可一次性选择六年内继续在原户籍所在地按原招生办法入学或在迁入户籍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划片招生的就近学校入学。
????第八条??对符合城市或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低保户,且仅有一处建筑面积不足50平方米的住房,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又无力结算差价的,经有关部门认定后,按照建筑面积50平方米的住宅房屋进行安置。但超出原建筑面积部分,产权归市辖区人民政府所有。
?第九条??计算被征收房屋补偿面积的依据,一般以房屋权属证书和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为准;房屋权属证书与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屋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房屋登记簿为准。
?第十条??根据被征收房屋的建造时间和办理建房手续的不同情况,分别按以下三种方式进行补偿。
?(一)经国土及规划部门认定,有合法用地手续和规划报建手续的建筑,根据房屋征收决定或征地方案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值给予补偿;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照建筑重置成本结合剩余使用期限与批准使用期限的比率、成新给予补偿(但在临时用地上修建永久性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的情形除外)。
?经国土及规划部门认定,用地手续和报建手续不合法的建筑或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二)因历史原因造成建房手续不齐全的建筑,在具体的征收项目方案中,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处理方法。
?第十一条??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第十二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公开摇珠方式确定,相关部门对摇珠选定的情况进行及时备案。
第三章??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
第一节??征收程序
?第十三条??为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辖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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