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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信息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

北京信息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促进学生德、智、体、美等全面 发展,根据教育部 2005 年发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 则》以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院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高职学生的管理。 第二章 纪律处分 第一节 纪律处分的原则与种类 第三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院应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学院给 予学生的纪律处分,应当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第四条 违反学院纪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从???处分: (一)能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待错误事实,检查认识深刻,确有悔改表现,可以从轻 处分; (二)由他人胁迫或诱骗而违反校纪的; (三)其他可以从轻处分的情形。 第五条 违反学院纪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从重处分: (一)违纪后拒不承认错误,顶撞、欺骗、谩骂管理者影响极坏的; (二)对有关人员进行威胁,打击报复的; (三)已受过纪律处分,再次违纪的; (四)组织、策划违纪行为的首要人员; (五)同时间段内犯有两种(含)以上错误待处理的; (六)其他应予以从重处分的情形。 第六条 学院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其中留校察看以一年为期。在留校察看期间,对错误有深刻认识并有进步表现,察看期 届满而自行终止,有立功表现或显著进步者察看期可提前终止。 第二节 学生日常行为违纪处分 第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院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四)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五)违反学院管理规定,严重影响学院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 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屡次违反学院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七)勾结校外人员违纪,性质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其他应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行为。 第八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院发给学习证明。学生应在 20 日内离校。档案、户口 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九条 对有下列损坏公物或者私人财物、制造混乱、从事偷窃行为者的处分规定: (一)过失损坏公物或私人财物者,除赔偿损失外,给予批评教育,后果严重者,给予 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违反学院规定,在不得进行体育活动的区域内活动造成公物损坏者,除赔偿损失 外,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三)故意损坏公物或私人财物者,除赔偿损失外,视情节及后果严重程度给予记过或 者留校察看处分; (四) 故意损坏公物或私人财物且其行为危及他人人身安全者,除赔偿损失外,给予 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五)违反学院规定,制造混乱和破坏事件为首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 处分; (六)对有偷窃行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对构成违法犯罪的, 交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条 有关打架斗殴的处分规定: (一)蛊惑、纵容他人打架者,根据情节给予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二)动手打人或者参与打架但未造成损害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 (三)动手打人或者参与打架造成他人损害者,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对构成违 法犯罪的,交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四)为打架斗殴者提供伪证给调查造成困难者,给予严重警告直至记过处分; (五)寻衅滋事打人者、持械打人者、聚众斗欧为首者,勾结校外人员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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