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 2、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 3、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 4、该文档为VIP文档,如果想要下载,成为VIP会员后,下载免费。
- 5、成为VIP后,下载本文档将扣除1次下载权益。下载后,不支持退款、换文档。如有疑问请联系我们。
- 6、成为VIP后,您将拥有八大权益,权益包括:VIP文档下载权益、阅读免打扰、文档格式转换、高级专利检索、专属身份标志、高级客服、多端互通、版权登记。
- 7、VIP文档为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每下载1次, 网站将根据用户上传文档的质量评分、类型等,对文档贡献者给予高额补贴、流量扶持。如果你也想贡献VIP文档。上传文档
查看更多
甘明明毕业论文(4川理工成教学院)
四川理工学院毕业论文 四川理工学院毕业论文 我国政府信息公开诉讼的困境及完善对策 学 生:甘明明 专 业:法律事务 四川理工学院法学院 二O一二年五月 摘 要 建立政府信息公开诉讼制度是建设服务型政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三十三条第二款中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可是,政府信息公开诉讼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却不能完全套用《行政诉讼法》中规定的现有诉讼制度,从而造成实践中许多案件未被人民法院立案受理,致使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应有的司法保护。本文针对我国政府信息公开诉讼的困境进行思考,以期能转变观念,完善行政诉讼制度,以保证行政诉讼能够成为政府信息公开权利救济的有效途径,促进我国政治民主化与法制化。 关键词:政府信息公开,诉讼制度,困境,完善对策 目录 前言1 一、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涉诉个案分析1 (一)案情介绍1 (二)案件中的焦点问题2 1、政府调查报告是否属于信息公开的范围2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是否具有溯及力 2 3、政府调查报告是否属于抽象行政行为,黄由俭等人是否具备原告资格3 二、我国政府信息公开诉讼的困境3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不完善3 1、立法目的忽略公民知情权的保护3 2、政府信息公开诉讼的起诉资格限制过高4 3、主动公开的信息范围不明确4 (二)行政责任追究制度不健全4 (三)司法救济制度不完善5 三、完善我国政府信息公开诉讼的具体对策6 (一)美国的信息公开诉讼制度对我国的借鉴6 1、美国信息公开诉讼概说6 2、美国信息公开诉讼制度对我国的借鉴6 (二)完善我国政府信息公开诉讼制度的具体对策7 1、完善政府信息公开诉讼的相关法律法规7 2、完善政府信息公开诉讼的救济机制8 3、建立行之有效的责任追究制度9 4、树立正确观念,增强公众参与意识10 结语11 参考文献12 致谢辞12 第 PAGE \* MERGEFORMAT 13页 共12页 前 言 2007年1月17日,国务院第165次常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于2008年5月1日起开始施行。《条例》是我国20世纪80年代末,开始启动政府信息公开建设以来取得的重大成就之一,首次实现了将政府信息公开立法由原先仅地方政府制定政府规章提升到由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的高度,从而为我国政府信息公开诉讼制度的进一步发展提供了十分可靠的法律保障,同时也有力的促进了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该条例被认为是继《行政诉讼法》、《行政许可法》之后,我国行政法制的第三次重大革命。《条例》实施以来,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受到全社会的广泛瞩目,既有骄人的成绩,也有存在的不足。 政府信息公开诉讼是针对政府机关信息公开的行为进行审查的诉讼,是《条例》规定的法定救济途径,也是伴随政府信息公开制度而产生的新兴行政诉讼类型。对于政府信息公开诉讼,人们寄予了很大的希望,期待着它可以有效的成为公众依法获取政府信息的法律保障,成为公众监督政府透明行政的实效手段。然而,自《条例》实施以来,虽然向法院提起的有关政府信息公开的诉讼此起彼伏,但是很多案件却因种种原因无法进入到实体审判程序,有的即使进入了审判程序,原告的胜诉率也很低。政府信息公开诉讼存在的缺陷与面临的困境使大量的政府信息难以得到切实的披露,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呈现出一种虚化的趋势,摆在公众面前的是一道“玻璃门”,前途光明,但却又无路可走。[1]为了尽快有效的解决我国当前政府信息公开诉讼难的问题,切实保障行政相对人知情权的实现,对其缺陷与困境的分析,并在此基础之上思考完善的对策就显得十分必要。 一、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涉诉个案分析 (一) 案情介绍 黄由俭是汝城县自来水公司的退休员工。长久以来,他不断向各政府机关反映,该公司改制过程中出现国有资产大量流失。后来,他发现县政府曾对公司改制做过调查,便与邓柏松等5人向县政府递交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请求县政府公布有关“原县自来水公司改制的调查报告”,却遭遇到了行政和司法的双重“玻璃门”。据报道,接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的政府官员先是“一愣”,然后“当场拒绝”。汝城县有关负责人强调:“该调查报告不能代表政府意见,只是供领导参考使用的,政府调查报告不属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因此, 2008年5月5日,黄由俭、邓柏松等人将汝城县人民政府告上了法庭。这是自《条例》2008年5月1日正式实施以来,全国首例有关政府信息公开的行政诉讼案。案中,汝城县政府坚持认为:(1)调查报告不能代表政府的意
文档评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