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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票据往来约定书-兆丰国际商业银行
電 子 票 據 往 來 約 定 書立約定書人(以下簡稱立約人) FORMTEXT ?????茲向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銀行),申請依電子簽章法規定,由立約人以電子文件為表示方法,並以電子簽章為簽名或蓋章作成電子票據,並就簽發、收受、提示等使用電子票據相關事項,同意下列約定條款:
第一條(法律之適用)
電子票據,除本約定書另有約定者外,適用票據法之規定。
第二條(名詞定義)
一、電子票據:指以電子方式製成之票據,包括電子支票、電子本票及電子匯票。
二、實體票據:指以書面製成之票據,包括支票、本票及匯票。
三、數位簽章:指將電子文件以數學演算法或其他方式運算為一定長度之數位資料,以簽署人之私密金鑰對其加密,形成電子簽章,並得以公開金鑰加以驗證者。
四、電子憑證:指載有電子簽章驗證資料,用以確認簽署人身分、資格之電子形式證明。
五、身分識別碼:指存放於電子憑證上之憑證機構代號及憑證號碼,或該憑證上之使用者識別碼,用以辨識使用者之身分、資格。
六、帳戶識別碼:指立約人之開戶基本資料,予以雜湊運算並以私密金鑰對其加密所得到之值。
七、委託付款識別碼:指立約人以身分識別碼(帳戶識別碼),作為委託銀行付款之依據。
八、集中登錄保管:指立約人簽發電子票據,經銀行驗符其委託付款之識別碼後,由銀行加上電子簽章傳送給台灣票據交換所保管,該票據之背書轉讓、融資、取消融資、存入託收、撤票、撤銷付款委託、取消撤銷付款委託、退回、作廢、贖回、提示交換及受司法或行政機關所發之執行命令等登錄,皆經由台灣票據交換所處理。
九、電子票據共用系統(以下簡稱共用系統):指為使未開辦電子票據業務而以加入台灣票據交換所共用系統方式,參加電子票據交換之金融業者,經台灣票據交換所測試合格者,將其共用系統專用之電子憑證資料及私密金鑰留存台灣票據交換所,其存戶得以指定帳號(應含金融業者代號)之方式收受電子票據,並由受款行提出交換而建置之作業系統。該系統之作業方式分為連線及非連線二種。
十、電子票據存入託收:指???電子票據存入往來金融業者,委託其為付款之提示。
十一、電子票據融資:指電子票據執票人,以電子票據向銀行辦理借款。
十二、電子票據撤票:指電子票據執票人申請撤銷存入託收之登錄。
十三、電子票據作廢:指電子票據執票人申請放棄該電子票據之權利。
十四、電子票據退回:指電子票據執票人申請將該電子票據退回前手。
十五、電子票據附加檔案:指立約人簽發電子票據時,所附加有關該票據相關訊息之檔案。
十六、電子票據退票理由單:指以電子方式製成之退票理由單。
十七、電子票據贖回:指電子票據退票後,發票人因清償票款或其他理由經受款人退回或經執票人背書轉讓成為被背書人時,台灣票據所即視為該票據已贖回,發票人不得就該票據再申辦各項登錄者而言。
第三條(憑證之限定)
立約人使用電子票據所需之電子憑證,應向銀行或其他參加電子票據交換之金融業者辦理註冊,立約人並應就該憑證與其註冊之金融業者約定使用於電子票據。
第四條(憑證登記、註冊)
立約人申請使用電子票據時,銀行應核對其身分證件,並檢視其是否具有使用電子票據所需之電子憑證,再據以辦理電子憑證之登記或註冊作業。
第五條(憑證異動事由之登錄)
立約人電子憑證之申請、暫停使用、恢復使用、更新、廢止及其他憑證異動事由,應自銀行同意並傳送台灣票據交換所登錄完成後方生效力。
第六條(簽發票據之限制)
(一)立約人應為銀行之支票存款戶,始得簽發電子票據。
(二)立約人簽發之電子支票,應以劃平行線支票為限。簽發電子匯票及電子本票,應為委託銀行付款之匯票,及委託銀行為擔當付款人之本票,並均以定日付款者為限。
第七條(應記載事項及受款人記載方式)
(一)電子票據應記載之事項與實體票據同,但受款人之欄位不得空白,且以單一受款人為限,其記載方式分為下列二種:
(1)記載受款人身分識別碼者。
(2)記載受款人指定帳號者。
(二)立約人簽發前項指定受款人收款行帳號之票據,應先取得該指定受款人願將該電子票據存入票載帳號之承諾,始得為之。
第八條(簽章方式)
電子票據之簽名或蓋章,應以數位簽章為之。
第九條(集中登錄保管及取得票據時間)
(一)立約人同意將所簽發及所收受之電子票據,委由台灣票據交換所集中登錄保管。
(二)台灣票據交換所代立約人收受電子票據並登錄完成時,為立約人取得票據之時間。
第十條(發票登錄及限制)
(一)立約人簽發電子票據後,應通知受款人,並將電子票據傳送銀行。銀行於驗符電子票據形式要件及立約人之委託付款識別碼後,再傳送至台灣票據交換所辦理集中登錄保管,立約人不得取回。
(二)立約人簽發之電子票據,如未加註受款人身分識別碼、受款人未具有使用電子票據所需電子憑證或其他原因,致台灣票據交換所拒絕登錄並退回銀行時,銀行應通知立約人該電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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