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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案中当事人订立“协议书”是退职还是辞职
劳动争议案中当事人订立《协议书》是退职还是辞职
来源:大律师网
【案情】:
?李某于?1979?年在宜昌市某建材公司参加工作,为该公司砖厂成型车间操作工。
1981年?8?月?31?日在工作中其右臂被制砖主机绞断,伤愈后被安排在单位从事收发工作。1989年?11?月?5?日,李某要求被告给予一次性补偿伤残费用后与其脱离关系。于是,双方于?1990?年1月2日签订一份《》,约定被告一次性给付原告伤残补助费、养老保险金、假肢费等费用后,
“双方再不存在任何关系”。协议订立后,双方均按协议履行了义务。1995年7月1日,原告向被告提出申请对其工伤致残进行鉴定,被告如实对原告的工伤填写了《企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鉴定表》,并报送劳动局对其进行认定。同年10月20日,劳动局认定原告为五级伤残职工,但其未落实,原告也未向有关部门反映与申请仲裁。2003年10?月10?日,原告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补发和按月发给伤残抚恤金、报销补交养老保险金,支付医疗保险费、假肢费。劳动仲裁委员会经审理认为,双方订立的协议书系原告自愿,已明确约定双方不再存在,即驳回了李某的仲裁请求。李某不服向法院提讼,要求判令被告按每月432?元的标准发放伤残抚恤金,补发1990年至判决之日每月254?元伤残补助费,报销原告已缴纳的养老保险金
?15382.40?元及交纳以后的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费?5028?元及假肢费。被告某建材公司辩称:双方于1990年1月2
日订立协议书后就不再具有劳动关系,原告向被告主张上述权利,已超过,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裁判要点】: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1、原告向被告递交,要求一次性解决伤残补助费,被告经请示同意后,双方协商一致订立协议书。从订立协议书后原告申请工伤认定的行为所反映的客观事实看,其原告申请与订立协议的主观心态为辞职行为,双方通过协商一致,解除了劳动关系。故原告要求被告履行交纳后的养老保险费的义务,无法律依据,应不予支持。2、原、被告在?1990?年1月2日就解除劳动关系后的经济补偿、伤残补助等已达成一致意见,并已履行完毕。而且即使原告主张?1995?年7月要求认定工伤的目的是为了落实的理由成立,但其在收到该认定并办理了伤残证后,未找有关部门申请解决或申请仲裁,依照规定发生争议?60?日内应申请仲裁,其现在主张已超过仲裁时效,也难以支持。遂判决:驳回原告李某的诉讼请求。
?【评析】:
?从本案来看,之间争议的焦点主要是1990?年1月2日双方订立的《协议书》是退职还是辞职,双方是否解除了,是否还具有劳动关系;原告向被告主张上述权利,是否超过诉讼时效,这都是解决本案纠纷的关键。
?1、关于双方是否还具有劳动关系的问题。
首先,要正确理解退职与辞职的概念。所谓退职,是指本人自愿,或因丧失工作能力,又不具备退休条件而办理离职手续享受相应待遇的人员。所谓辞职,是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自愿要求免去现任职务的行为。本案中,原告李某为解决其离厂后的伤残补助等问题,向被告递交了一份申请书,要求一次性解决伤残补助费,被告同意后,双方所签订的协议书的内容记载与申请书的意思表达一致,该申请书的内容是原告当时真实意思的表示。从订立协议书后原告申请工伤认定的行为所反映的客观事实看,其原告申请与订立协议的主观心态为辞职行为。
?其次,要准确把握的特征。依照我国劳动法以及的规定,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从立法来看,并未规定协议解除劳动合同应具备何种条件,只要双方当事人依法达成协议,便可提前终止劳动合同的效力,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从实践来看,协议解除劳动合同具有以下特点:(1)双方当事人具有平等的。(2)必须经双方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而达成协议,才可解除合同,任何一方不能强加自己的意志于对方当事人。(3)协议解除不受约定终止合同条件的约束。(4)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必须依法向劳动者支付。由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如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1990年1月2日,原、被告双方根据相关规定签订一份《协议书》,约定被告一次性给付原告伤残补助费、养老保险金、假肢费等费用后,“双方再不存在任何关系”。协议订立后,双方劳动关系解除符合协议解除合同的特征。本案中,原告与被告双方签订了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之表示,且协议之内容不违反劳动法之规定,应当认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依该协议享有权利、履行义务。被告并非单方解除与李某的劳动合同,因此用人单位不应支付双重经济补偿。
?再次,要正确理解经济补偿金适用范围。按照劳动法及相关规定,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承担方式主要有三种,即行政责任、经济责任和刑事责任。其中经济责任是指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即解除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依法一次性给劳动者经济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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