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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税纳税筹划案例分析
消费税税收筹划与会计处理方案;案例一; 委托加工方式下:
(1)长江公司向黄河公司支付加工费的同时,向受托方支付其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160+120)÷(1-30%)=400(万元)
应缴消费税=400×30%=120(万元)
(2)长江公司销售产品后,应缴消费税:
1120×40%—120=328(万元)
自行加工方式下:
长江公司应缴消费税=1120×40%=448(万元)。
可见,在各相关因素相同的情况下,自行加工方式比委托加工方式的税负重120万元。
;案例二;税法规定,纳税人兼营非应征消费税货物,应当分别核算不同货物的销售额或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的,非应征消费税货物一并计缴消费税。习惯上,工业企业销售产品,都采取“先包装后销售”的方式进行,如果改成“先销售后包装”方式,不仅可以大大降低消费税税负,而且增值税税负仍然保持不变。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上述产品采取“先销售后包装”方式,但在账务上未分别核算其销售额,则税务部门仍按照30%的最高税率对所有产品缴纳消费税。;税负比较:成套销售应交消费税:(120+40+60+100+32+10+5)×30%=110.1(元)如果改成“先销售后包装”方式,可以大大降低消费税税负:(120+40+60)×30%=66(元)可见,如果改成“先销售后包装”方式,每套化妆品消费税税负降低44.1元,而且增值税税负仍然保持不变。因此,企业从事消费税的兼营业务时,能单独核算,最好单独核算,没有必要成套销售的,最好单独销售,尽量降低企业的税收负担。;案例三;①如果收回的委托加工物资用于继续生产应税消费品,该企业应作会计分录如下:
借:委托加工物资 800 000
贷:原材料 800 000
借:委托加工物资 150000
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80000
贷:应付账款 230000
借:原材料 950 000
贷:委托加工物资 950000;②如果收回的委托加工物资直接用于对外销售,该企业应作会计分录如下:
借:委托???工物资 800 000
贷:原材料 800 000
借:委托加工物资 230 000
贷:应付账款 230 000
借:原材料 1 030 000
贷:委托加工物资 1030 000
;③乙企业对应收取的受托加工代收代缴的消费税作会计分录如下:
借:应收账款 80000
贷:应交税费一一应交消费税 8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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