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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法培训课-件

;担保法; 第一节 担保法概述 第二节 保证 第三节 抵押 第四节 质押 第五节 留置 第六节 定金;担保的概念和性质 (一) 担保的概念 依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而产生的,促使债务人履行债务并保障债权人实现债权的法律措施或制度。担保的适用范围——合同法律关系。 (二) 担保的性质 第5条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的种类 担保形式: 人保、物保、金钱担保、混合担保 法定担保种类: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定金 ;保证 (一)保证的概念 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二)保证的特征 1、保证属于人保。 2、保证人为主合同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 3、保证人必须具有代为清偿债务的能力——信誉和不特定财产。;一、保证合同 (一)保证合同的概念 保证合同是保证人与主合同中的债权人签订的合同。 (二)保证合同的种类 1、一人保证合同和共同保证合同; 2、单一形式的保证合同和最高额形式的保证合同; 3、全额保证合同和部分保证合同。 (三)保证合同成立的条件 1、保证人应为主合同以外符合法律规定的第三人; 第7条规定:“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证人。” ; (四)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 1、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2、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3、保证的方式 4、保证担保的范围 5、保证的期限 6、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二、保证方式;合同双方自行约定 (1)一般保证 (2)连带责任保证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视为连带责任保证; 三、保证责任 (一)保证范围 即保证担保的范围,是指在保证关系中保证人所承担的保证责任的范围。 保证范围包括当事人约定的保证范围和法定的保证范围,约定优先,法定补充。 法定范围: * 主债权 * 利息 * 违约金 * 损害赔偿 * 实现债权的费用 ;四、保证期间; 五、保证责任的消灭 1、债务人清偿全部债务 2、债务转让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 3、主合同变更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 4、合同约定或法定保证期间届满,债权人未向保证人请求履行其保证债务,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 ; ;四、禁止抵押财产 (一) 土地所有权; (二) 耕地、宅基地、自留地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 (三) 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公益设施; (四) 所有权、使用权不明等有争议的财产; (五) 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六)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财产。 ;五、抵押中的特殊情形 (一) “先抵后封”不影响抵押权的实现。 (二)“房地一体主义” 物权法182条 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 抵押人未依照前款规定一并抵押的,未抵押的财产视为一并抵押。 (三)抵押权实现与买卖不破租赁 1、先抵押且登记,后出租,则不适用买卖不破租赁。 2、先抵押未登记后出租和先租后抵则适用买卖不破租赁 。 ;六、抵押物的转让 (一) 物权法 第一百九十一条 抵押期间,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二) 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同意不得转让(出卖、互易、赠与、出资、抵债),但可以抵押、质押、出租。 (三) 抵押物转让的受让人享有“涤除权” (四) 未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物,构成无权处分,符合善意取得要件的,受让人可善意取得。 ;;八、抵押权的清偿;九、动产浮动抵押; 质押 (一)、含义 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出质的动产或其他财产性权利移转与债权人占有,于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时,得就该出质财产的价金优先受偿的担保方式。质权人、出质人、质物、质权。 (二)、分类 动产质押 、权利质押 (三)、生效 质押合同自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 ;(四)、质押和抵押的区别;一、动产质押 (一)动产质押的概念 1、 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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