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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案例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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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案例1]张丽华是一位个体商人。她与另一位个体工商户共同发起成立了一家丽华服装贸易有限公司,并由该公司买下了她全部家业,不过,公司并没有给她现款,而是给她债权(即公司承认欠她的钱)。张丽华拥有了公司全部资本的94%,由于经营不善,该公司最终解散。张丽华声称自己是公司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公司偿还她借给公司的钱;但是,公司的其他债权人主张,既然公司成立后的业务与公司成立前完全一样,而且张丽华拥有公司几乎全部的股份,所以实质上,丽华服装贸易有限公司就是张丽华的私人企业。因此,张丽华与公司之间并不存在什么债权债务关系,张丽华无权要求公司财产偿还所欠其的债务,而只能由其他债权人共同分配公司财产以清偿债务,为此双方发生纠纷,诉至法院。
第二章
[案例2]兴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是一家大型棉毛制品公司,有两个下属公司:一是星海制衣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司为兴盛集团的全资子公司。二是宏利制衣公司,为兴盛集团的分公司。2003年7月,在某市经贸洽谈会上,兴盛集团董事长王某遇到万利棉纺厂厂长李某,李某称其厂有一批质地良好的棉布待销,王某想到下属两个公司正需棉布,遂给李某牵线介绍。
2003年8月,万利棉纺厂与星海公司、宏利公司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万利棉纺厂供各种棉布共计400包,价款200万元,星海公司、宏利公司为共同需方,各提货200包,价款各为100万元,货到2个月后付款。发货后3个月过去了,两公司以种种借口搪塞,不付万利棉纺厂的货款,万利棉纺厂遂以兴盛集团为被告向法院起诉,要求其承担下属公司的经济责任。
兴盛集团辩称:星海公司为独立法人,应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万利棉纺厂应以星海公司为被告。而宏利公司已被张某承包,在承包协议中明确规定,承包期间,债权债务由张某负责。因此兴盛集团不承担责任,请求法院驳回万利棉纺厂的诉请。
[案例3] 天路皮革有限公司是江苏省一家大型生产皮革制品的企业,下设两个分公司,分别是北京分公司和广州分公司。2000年6月5日,广州分公司经理刘某持分公司营业执照和合同文本与兴业百货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由广州分公司提供特质皮箱1000个,每个800元,总金额是80万元。并同时规定了商品质量、履行期限、违约金等主要条款。合同订立后,兴业百货公司即按合同约定付给了广州分公司定金8万元。一个星期后,广州分公司按合同约定的期限交货,但经兴业百货公司检验,皮箱质量明显不符合合同约定,于是兴业百货公司当即提出质量异议并且要求双倍返还定金和支付违约金。而广州分公司却坚持要求兴业百货公司按合同如期付款。于是兴业百货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
广州分公司参加了诉讼并要求天路皮革有限公司(总公司)参加诉讼。但总公司认为广州分公司常年在广州经营,平时的经济效益都留在分公司,只上缴约定的承包金额;而且,按天路皮革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下属分公司经理的委任,须经董事会决定,董事长签字,而广州分公司现任经理刘某却是由本公司经理李某擅自以本公司的名义委任的,对于刘某的行为,本公司不支持,也不承担民事责任。
在本案民事责任的承担上,法院内部出现了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天路皮革公司经理李某违反公司章程规定,擅自委任刘某为广州分公司经理,此行为是职务上的越权行为,不能代表公司的意志。因此,刘某的广州分公司经理的身份是不合法的,其代表广州分公司签订的合同不具有法律上的效力。由此所产生的法律责任由行为人刘某承担,天路皮革公司不承担民事责任。另一种意见认为,刘某任分公司经理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要求,这是公司内部的事务,并不能因此影响其行为在对外关系中所具有的合法性,不能以其内部关系对抗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天路皮革公司应承担民事责任。但由于广州分公司平时只上缴约定的承包金额,有独立的经济利益,故应由天路皮革公司和广州分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本案应如何处理?
[案例4]1992年12月1日,广东某公司在保证书上签字,为主债务人广观企业有限公司的连带保证人,保证广观企业有限公司对厦门某银行,现在(包括过去所负现在尚未清偿)及将来所负之借款、票款、垫款、保证及损害赔偿等其他一切债务,以及其利息、违约金、其他从属于主债务之负担。在主债务400万元范围之内,负连带保证责任,1994年5月3日,广观企业有限公司申请被批准,依法变更登记为广观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同年9月10日,11月2日,广观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向厦门某银行分别两次借款280万元及70万元,并于94年6月22日起,至同年10月21日,先后6次开出美金信用证,除百分之十自备款外,其余均由某银行垫付完毕。到1996年8月止,经银行多次向广观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催还欠款未果,遂向法院起诉并要求广东某公司作为广观公司保证人,共同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第三章
[案例5] 厦门某区关某、王某、刘某共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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