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常见法律纠纷.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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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常见法律纠纷

农村常见法律纠纷的解决;农民学习法律的意义;讲课提纲;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3条:国家鼓励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合法有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必须遵循以下五个基本原则: (1)平等协商、自愿、有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2)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 (3)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4)受让方须有农业经营能力; (5)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1)双方当事人的姓名、住所;? (2)流转土地的名称、坐落、面积、质量等级;? (3)流转的期限和起止日期;? (4)流转土地的用途;? (5)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6)流转价款及支付方式;? (7)违约责任。 ???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一式四份,流转双方各执一份,发包方和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各备案一份。;某村村民郭某与其所在的村签订耕地承包合同,约定由郭某承包该村10亩耕地,承包期为30年,每年交承包费1000元,后郭某去世,其妻贾某续经营该片土地。后村委会以贾某非承包人为理由强行收回耕地,贾某迫于无奈向法院提出诉讼。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郭某与村委会签订的承包经营合同意思真实,无违反法律规定,依法成立,应予保护。承包人郭某死亡后,依据《最高人法院关于审理农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4条,承包人在承包期限内因健康原因丧失承包能力或死亡,继承人无力承包或放弃继承的,且又不进行转让、转包或入股的,当事人可请求终止承包合同,人民法院应当允许。原告在承包人死亡后,有能力承包并履行了承包义务,且承包合同期限未届至,被告无权强行收回耕地。法院遂判决被告向原告返还土地,并赔偿损失,并由原告继续承包该土地,对原告欠被告的承包费责令原告支付。 ;2003年1月2日,叶某因为建房需要,和俞某签订了一份土地承包权转让协议,由俞某将承包的0.8亩土地转让给叶某,同时叶某支付转让金15000余元。随后,叶某就在土地上准备盖房,却因为没有办好建房审批手续无法建房。下半年,该土地被国家征用,叶某领取了789元青苗补偿费,其他土地补偿费由村组织按规定进行了发放。面对巨大的损失,叶某起诉要求法院确认土地承包转让协议无效,要求俞某返还土地转让金。而俞某认为该转让协议征得村组织的同意,应该是有效的。因为没有办妥建房审批手续,致使建房不成而被国家征用,那是叶某自己的事,责任要其自己承担。;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俞某和叶某签订转让协议违反《土地管理法》的禁止性规定,而村委会也无权批准将土地转让用于非农建设,转让合同无效,由此取得的财产应该返还。依法判处叶某和俞某签订的土地承包权转让协议无效,俞某返还叶某土地转让金15000余元人民币,而由叶某返还俞某青苗补偿费789元人民币。;三、宅基地相关法律问题;宅基地使用权的含义 ;宅基地使用权 的法律特征;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条件 ;宅基地使用权人的权利;(1)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宅基地的义务。取得宅基地使用权的人必须在批划的宅基地上建造住宅,不得擅自变更用途,更不能买卖、出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新批划的宅基地,使用权人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建房。违反这一义务的,土地所有人有权收回土地使用权。 (2)按照批准的面积建房造院的义务。任何人不得采取任何不法手段,多占土地以作宅基地。多占土地的,按照非法占用土地追究法律责任。 (3)服从国家、集体统一规划的义务。因国家、集体统一规划需要变更宅基地时,使用权人不得阻扰,但因变更给使用权人造成困难或损失时,应依法予以补偿。 (4)行使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妨碍公共利益和邻人合法利益的义务。;宅基地使用权能否转让? ;原告黎某与某村经济合作社签订了一份土地出租合同书,约定:该村出租一块土地给原告黎某长期使用,原告黎某一次性给付太石村人民币115935元,可在该土地上搞种植业、建厂房和住宅;但建厂房、住宅等,须经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其后黎某未经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即动工兴建住宅。在建筑过程中,有关机关工作人员多次劝阻,黎某仍继续施工,共计建有住宅楼两幢及厨房、凉亭、车房、门卫房、泳池、篮球场、人造假山、草坪、通道等建筑物。经测量,黎某所建住宅非法占地4969平方米。;县土地管理局依据《土地管理法》第45条的规定,认定黎某未经批准非法占地建住宅,对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一、责令黎某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二、没收黎某在非法占地上建筑的整座住宅(包括围墙内的两幢楼房、厨房、凉亭、门卫房、车房、泳池、人造假山、篮球场、护楼水渠等),住宅建筑物、构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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