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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大学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

PAGE  PAGE 3 兰州大学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公务接待工作,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和《教育部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实施办法》等,并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内公务接待,应当遵循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国内公务,是指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工作等公务活动。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校内各部门(单位)国内公务接待活动,其他附属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有关外事及港澳台事务接待规定,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另行制定。 第五条 禁止组织没有特别需要的一般性学习交流、考察调研,禁止重复性考察,禁止以各种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禁止违反规定到风景名胜区举办会议和活动。 第六条 重要公务接待由党办、校办负责,并视情况安排相关校领导参加。一般性公务接待由各部门(单位)负责。公务接待不得用公款报销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不得将休假、探亲、旅游等活动纳入公务接待范围。 第七条 公务接待实行先审批、后接待,先预算、后报销,并严格接待审批。公务接待时,须事先填写审批单,报分管、联系校领导审批。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一律不予接待。 第八条 公务接待不得在机场、车站等组织迎送活动,不得张贴悬挂标语横幅。严格控制陪同人数,不得层层多人陪同。严禁干扰学校正常教学、科研、生活秩序,严禁举办师生专场文艺汇报表演。 第九条 接待住宿应严格执行差旅、会议管理的有关规定,一般安排在校内。 住宿用房以标准间为主,接待省部级干部可以安排普通套间。不得超标准安排接待住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不得摆放水果或鲜花。 第十条 公务接待一般在学校餐厅安排接待对象自行用餐。确因工作需要的,可安排工作餐1次。需在校外用餐时,须在《兰州大学国内公务接待审批单》(附件1)中注明,并经接待部门(单位)分管、联系校领导审批后安排接待。 工作餐供应家常菜,不得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接待标准参照甘肃省会议用餐标准,最高不得超过150元/人/天。 严格控制陪餐人数,确因工作需要陪餐的,接待人数在10人(含)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接待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十一条 公务接待的出行活动应当安排集中乘车,合理使用车型,严格控制随行车辆。 第十二条 公务接待中,对方赠送礼品时,应婉言谢绝,确实难以谢绝的,所收礼品应在1个月内上交学校纪检、监察部门。不得用公款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 第十三条 公务活动结束后,接待单位须在5个工作日内如实填写接待清单,并由部门(单位)负责人审签。接待清单包括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和公务活动项目、时间、场所、费用、陪餐人员名单等内容。如实际支出超出预算金额,需详细说明原因,经分管、联系校领导审批。 第十四条 接待费报销凭证应当包括财务票据、单位公函(邀请函、访问函、会议通知等证明公务活动的有关材料)、接待审批单和接待清单。凭证不全或不符合有关规定的,财务部门不予报销。 第十五条 公务接待费用应当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实行总额控制,单独列示。接待费用除按规定实行学校财务转账外,需使用公务卡结算,因条件限制,需要使用现金支付的,应附报告说明,并经分管、联系校领导签字审批。 禁止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等费用,禁止以举办会议、培训为名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禁止向下级单位及其他单位、企业、个人转嫁接待费用,禁止在非税收入中坐支接待费用;禁止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 第十六条 公务接待坚持谁接待、谁负责,实行责任追究制。纪检、监察部门加强对公务接待工作的监督检查,加强对违规违纪行为的查处。 第十七条 学校根据相关规定按年度公开公务接待情况,公示内容包括公务接待制度规定、标准、经费支出、接待场所、接待项目等,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党办、校办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4年2月24日学校印发的《兰州大学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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