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维护建设税 - 副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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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维护建设税 - 副本

 FILENAME 3798618-58fcbe5f94e63.doc  TOC \o \h \z \u  HYPERLINK \l _To(一)纳税义务人  PAGEREF _To\h 1  HYPERLINK \l _To(二)税率  PAGEREF _To\h 2  HYPERLINK \l _To(三)征税范围与税目  PAGEREF _To\h 3  HYPERLINK \l _To(四)计税依据计税方法  PAGEREF _To\h 4  HYPERLINK \l _To(五)税收优惠  PAGEREF _To\h 4  HYPERLINK \l _To(六)纳税期限与纳税地点  PAGEREF _To\h 14  HYPERLINK \l _To(七)征收管理  PAGEREF _To\h 15  (一)纳税义务人 凡缴纳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都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 国发[1985]19号 1985-2-8 凡由中央主管部门集中缴纳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如铁路运输、人民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等五个银行总行和保险总公司等单位,在其缴纳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同时,应按规定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税款作为中央预算收入。财政部关于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几个具体问题的规定 [1985]财税字第069号 1985-3-22 鉴于除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和有关法律规定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征收的税种外,其他税种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适用问题,国务院将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税收暂行条例的决定的精神,在近期内作出规定,因此,总局意见: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是否开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应按照国务院将要下发的通知执行,在国务院没有明确规定之前,暂不征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暂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通知 国税发[1994]038号 1994-2-25 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含其所属地区公司,专业公司)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国家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关于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适用税种问题的通知 国税油发[1994]010号 1994-4-26 根据84财税字第133号《财政部关于对中外合作油田的原油收入不征收工商统一税附加问题的通知》和国税发[1994]03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暂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通知》规定,海洋石油税务分局对所辖外国石油公司暂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海洋石油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国税外函[1998]020号 1998-2-3  (二)税率 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如下: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5%;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 国发[1985]19号 1985-2-8 纳税单位或个人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的适用税率,一律按其纳税所在地的规定税率执行。县政府设在城市市区,其在市区办的企业,按市区的规定税率计算纳税纳税人所在地为工矿区的,依照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四条规定,应根据行政区划分别按照百分之七、百分之五、百分之一的税率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的适用税率,应按纳税人所在地的规定税率执行。但对下列两种情况,可按缴纳三税所在地的规定税率就地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1)由受托方代征代扣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 (2)流动经营等无固定纳税地点的单位和个人。财政部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几个具体业务问题的补充规定 (85)财税字第143号 1985-6-4 1.中油公司应按照国税油函[1994]012号《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关于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通知》的规定,从1994年1月1日起以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的税额为计税依据,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具体适用税率由征收上述各税的税务分局依照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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