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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所得税Chapter 10. Income Tax;本章结构;一、所得税概述;(2).“交易说” 会计的观点——所得与交易有关,是某一时期一切在交易基础上实现的收入,减去为取得这些收入而耗费的成本,再减去同期亏损的余额。 实质上的收付实现制 评价:不符合公平原则;不利于资源的流动 (3).“净增值说” ——“净资产增加说” “期末财产价值-期初财产价值” 克服了前两种理论的缺点 缺点:收支相抵呢? 特别是将用于消费的收入被排除在外,显然不合理 ;4.“净增值加消费说”(Haige-Simons Concept) 即所得是在一定时期内,纳税人个人消费能力净增加的货币价值。 此期间财富净增加额加上实际消费额 (期末财产价值-期初财产价值)+消费 所有来源的收入、所有形式的收入增加,都必须并入税基 缺点:实践中难以完全实施 “推定所得”存在现实困难——未交易的,自助服务的 ;(二)所得课税的特点;(三)所得课税的类型; ; ; ;分类所得税必然出现取得多种收入的人,多次扣除费用、分别适用较低税率的情况。这样不但不能全面、完整地体现纳税人的真实纳税能力,反而会造成所得来源多、综合收入高的纳税人不用纳税或少纳税,所得来源少的、收入相对集中的纳税人却要多纳税的现象。 例如:有甲、乙两个纳税人,甲某月收入为6700元,其中工薪收入为3500元,劳务报酬收入为800元,稿酬收入为800元,特许权使用费所得800元,财产租赁所得800。按现行个人所得税税法有关规定,甲本月不缴纳个人所得税。而乙某获得工薪收入为4500元,却要纳30元的个人所得税。甲的收入是乙的1.5倍,但甲不用纳税,乙却要缴纳30元的个人所得税。;附:一种观点;(四) 所得税的课征方法; ; ;二、个人所得税 Individual Income Tax;(一)、个人所得税概述 ; ;居民与非居民的划分——住所或居住标准而非国籍标准(在此实指自然人) 居民要承担无限纳税义务,其来源于全球的所得,都需要向居住国缴税;而非居民则承担有限纳税义务,只就其来源于某国的所得向该来源国缴税 P206 “决胜法”:永久性住所—重要利益中心——习惯性住所——国民——协议 P209 中国的个人所得税纳税人 居民纳税人:在我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指一个纳税年度内)的个人 非居民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 附:美国居民标准:绿卡;183天(过去三年加权) ;附:居民标准;2、课税对象(P 206) 包括: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股息红利所得、利息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净经营所得等 各国个人所得税制对课税范围的确定的类型: “反列举”法(美国),即对免税或不予计列所得一一列举,其余所得均需综合在一起纳税 “正列举”法(英国),即税法逐项说明课税所得范围,对列举之外的所得不征税;P210 我国个人所得税的主要收入项目(列举法): 工资薪金所得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中国特色) 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中国特色) 劳务报酬所得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稿酬所得 财产转让所得 财产租赁所得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 免税所得和捐赠扣除—国债利息、政府津贴、安家费、社保、公积金(三险一金)、部分捐赠(弊端与改革) 分析:利息收入(利息税)、炒股收入(资本利得税);附:三险一金免税;附:公积金的免税改革;附:利息税的暂停征收;附:炒股征税;观点:炒股不征税的三大恶果;3、费用扣除和生计扣除(P207) 与取得所得直接相关的成本费用,例:事业经费(主要适用于个人独资企业) 与取得所得无关的个人支出,如公益捐赠、偶然性损失 为维持生活所必须的各项开支(即生计费用) P210我国个人所得税的扣除规定 【分析】:2005年我国个人所得税的改革:工资、薪金所得的免征额提高到1600元(2006年起实施); 2007年通过自2008年3月1日起由1600元提高到2000元起;2011年9月起进一步提高到3500元——改革的意义与局限 ;高培勇:社科院一直努力阻止个税起征点提高 ;新闻背景;我国个人所得税自1980年立法算起来仅有30年的历史,设立之初,个人所得税工薪所得起征点为800元,直至2006年1月1起第一次施行提高到1600元,两年之后,在2008年3月1日起由1600元提供到2000元。现在又提高到3500元 1980年9月全国人大通过并颁布了我国第一部个人所得税法,当时实行的工资、薪金费用扣除标准是800元,彼时,职工平均工资为63.5元/月,200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投票表决,将个税费用扣除标准调整为1600元,当时我国的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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