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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备案审批业务手册(2016年6月)选编
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备案/审批业务手册 一、适用范围 本业务手册规定了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备案/申请从事演出场所经营活动的各项工作程序和作业要求,适用于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备案/申请从事演出场所经营活动的咨询、受理和办理。 二、审批基础 (一)事项名称 事项: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备案/申请从事演出场所经营活动审批。 分项:备案/设立、注销、补证。 (二)办理依据 《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7号);《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38号)第十三条;《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8号)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文化部第47号令)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19号);《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国务院关于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9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66号)第四十四项;《文化部关于做好取消和下放营业性演出审批项目工作的通知》(文市发〔2013〕27号);《文化部关于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文市发〔2013〕60号);《文化部关于在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内调整实施有关文化市场管理政策的通知》(文市函〔2015〕490号);《文化部关于落实“先照后证” 改进文化市场行政审批工作的通知》(文市函〔2015〕627号);《文化部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的通知》(文市发〔2016〕7号)。 实施机关 县级文化行政部门负责内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的备案工作。 省级文化行政部门负责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投资者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独资经营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申请从事演出场所经营活动审批;台湾地区的投资者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经营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申请从事演出场所经营活动审批。 省文化厅委托广东自贸试验???各片区管理委员会实施本辖区内外资设立合资、合作、独资经营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备案(适用于在试验区内投资、设立企业的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投资者和在国外居住的中国公民)。 (四)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五)审批人员 审批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法律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接受法律和相应的业务培训、考核。 (六)批准文书 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备案证明》;港澳独资、合资、合作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台湾合资合作演出场所经营单位:《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广东自贸试验区内外资设立合资、合作、独资经营的演出场所经营备案(适用于在试验区内投资、设立企业的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投资者和在国外居住的中国公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七)审批时限 受理期限:设立许可业务为5个工作日。申报材料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条件的,一次性告知相对人;超过受理期限未予答复的,视为受理。 备案等其他手续应当场受理。申报材料符合受理条件的,当场予以受理;不符合条件的,当场一次性告知相对人;当场未予答复的,视为受理。办理期限:县级文化行政部门办理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备案应当场办结并及时发证;省级文化行政部门办理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审批(备案)为20个工作日。有条件的应当合理缩减办理期限。变更、补证手续应及时办结;注销手续应当场办结。 (八)审批服务 在受理窗口为服务对象提供业务咨询及统一办理服务。 (九)审批收费 不收费。 三、审批咨询 (一)业务描述 依据本手册,对本事项申请程序、申请材料、申请条件等政策和办理咨询进行解答。 (二)咨询责任人 窗口接待人员。 (三)咨询岗位的职责和权限 申请人通过来访、来电、来信(函)等方式,要求给予服务或咨询有关办理事宜时,窗口接待人员应一次性将其所要办理事项的依据、申请范围﹑申请条件﹑所需的材料、办理时限、程序告知申请人。 (四)咨询途径(各审批单位填写) 1.窗口咨询:广东省文化厅办事大厅政务窗口 2.电话咨询:0203.网上咨询:广东省文化厅公众服务网 4.信函咨询:广州市东风东路701号 (五)咨询处理程序和期限 1.申请人通过电话或窗口向窗口接待人员咨询,窗口接待人员对于申请人所咨询的问题能做出明确回答的,直接给予答复。 2.窗口接待人员对于申请人所咨询的问题不能做出明确回答的,由窗口负责人或其他办事员给予答复。 3.窗口接待人员对于申请人所咨询的问题不能做出明确回答的并且无其他人员在场的情况下,窗口接待人员应留下申请人的联系方式,1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4.窗口接待人员、办事人员和负责人对于申请人所咨询的问题都不能做出明确回答的,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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