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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从业资格《财经法规》讲义——支付结算概述【应试精华会计网校】

《财经法规》 2015 年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辅导 支付结算概述 一、支付结算的概念和特征 (一)支付结算的概念 支付结算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票据、汇兑、托收承付、 委托收款和信用卡等结算方式进行货币给付及资金清算的行为。其主要功能 是完成资金从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的转移。支付结算包括票据结算和 非票据结算两类。票据结算包括汇票、本票和支票三种结算方式;非票据结 算包括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和信用卡等结算方式。 支付结算工作的任务,是根据经济往来组织支付结算,准确、及时、安 全地办理支付结算,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管 理支付结算,保障支付结算活动的正常进行。 【例 2-3】依据《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支付结算 行为的是( )。 A.用现金结算银行贷款利息 B.用现金结算货款 C.用信用卡结算货款 D.用现金结算银行存款利 息 【答案】C 【解析】支付结算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票据、汇兑、 托收承付、委托收款和信用卡等结算方式进行货币给付及资金清算的行为。 现金结算不属于支付结算方式。 (二)支付结算的特征 支付结算作为一种法律行为,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支付结算必须通过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金融机构进行 1 《财经法规》 2015 年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辅导 支付结算包括票据、信用卡、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电子支付等结算 行为,而这些结算行为必须通过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金融机构才能进行。《支付 结算办法》第六条规定:“银行是支付结算和资金清算的中介机构。未经中国人 民银行批准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其他单位不得作为中介机构经营支付结算业务。 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这表明,支付结算与一般的货币给付及资 金清算行为不同,支付结算必须通过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金融机构进行。 2.支付结算是一种要式行为 所谓要式行为是指法律规定必须依照一定形式进行的行为。如果该行为不符 合法定的形式要件,即为无效。办理支付结算的形式要件包括票据和结算凭证的 格式和书写规范要求等。《支付结算办法》第九条规定票据和结算凭证是办理支 付结算的工具。单位、个人和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必须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 规定印制的票据凭证和统一规定的结算凭证;未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印制的 票据,票据无效;未使用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格式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3.支付结算的发生取决于委托人的意志 《支付结算办法》第十九条规定银行依法为单位、个人在银行开立的基本存 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和临时存款账户的存款必威体育官网网址,维护其资金 的自主支配权。对单位、个人在银行开立上述存款账户的存款,除国家法律、行 政法规另有规定外,银行不得为任何单位或个人查询,除国家法律另有规定外, 银行不代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冻结、扣款,不得停止单位、个人存款的正常支付。” 银行在支付结算中充当的是中介机构的角色,因此,只要银行以善意且符合规定 的正常操作程序审查,对伪造、变造的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以及需要交验的 个人有效身份证件未发现异常而支付金额的,对出票人或付款人不再承担受托付 款的责任,对持票人或收款人不再承担付款的责任。 4.支付结算实行统一领导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支付结算是一项政策性强、与当事人利益息息相关的活动,因此,必须对其 实行统一的管理。《支付结算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负责制定统 一的支付结算制度,组织、协调、管理、监督全国的支付结算工作,调解、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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