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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枪真罪”的司法争议.doc
PAGE PAGE 5 “假枪真罪”的司法争议 四川20岁少年刘大蔚因网购仿真枪而被判无期徒刑,这一刑罚引起不少人关注。在随后召开的“假枪真罪”解决出路研讨会上,多位参会律师呼吁,目前中国枪支认定标准滞后,仿真枪案量刑畸重,亟须修法。 仿真枪案多发 35岁的冯昕,正在等待最高法院对其二审判决的核准,他此前被法院认定犯走私武器罪,按法律规定应判决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但法院认为如严格按法条判决过重,罪刑不相适应,遂在法定刑以下判决冯昕有期徒刑八年,但判决须经最高法院核准方能生效。 冯昕喜欢收藏仿真枪,他在2013年7月23日去香港帮军迷们代购仿真枪,从深圳皇岗口岸入境时,被海关从手提袋内查获可组成10支仿真枪的配件。 经鉴定,10支仿真枪被认定为真枪。加上冯昕之前购买的24支类似仿真枪,深圳市检察院认为冯昕构成走私武器罪。 冯昕案是众多仿真枪案的一个缩影。刘大蔚在2013年8月网购台湾仿真枪,台湾卖家将24支仿真枪藏于饮水机箱体内部被福建石狮海关缉私分局查获。这24支仿真枪有20支被认定为枪支,福建省泉州中级法院以走私武器罪判处刘大蔚无期徒刑。 在更早的2009年10月,河北小贩王国其在广州卖的20支仿真枪有18支被鉴定为真枪,王国其先以非法买卖、运输枪支罪获刑十年,历经六年七次诉讼后,在2016年1月,检方撤诉。此后他向广州中级法院申请国家赔偿67万元。2016年7月27日,广州中级法院向王国其赔偿人身自由损害赔偿金35万余元,并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8万元。 王国其案的反转,让冯昕的妈妈看到希望。 认定标准是否低 王国其案、冯昕案、刘大蔚案等涉枪案件,大多数涉及《刑法》中的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罪和走私武器罪。两项罪名都涉及到对“枪支”的认定。 枪支认定标准是对涉案人员定罪的直接依据,尤其是一些“仿真枪”被认定为枪支的案子。 《刑法》并没有对枪支进行定义,涉及枪支武器条文共8条,涉及罪名51个。但按其量刑的严酷性及从《刑法》整体条文分析,枪支弹药应指火药枪支。 1996年10月1日实施的《枪支管理法》第46条规定:“本法所称枪支,是指以火药或者压缩气体等为动力,利用管状器具发射金属弹丸或者其他物质,足以致人伤亡或者丧失知觉的各种枪支。” 《枪支管理法》第22条规定:“禁止制造、销售仿真枪。”虽然未对仿真枪做出定义,但之前合法销售的气枪被列入枪支管制。 仿真枪是否《刑法》中所述枪支? 公安部在2008年2月22日曾发布过《仿真枪认定标准》。该《标准》规定,凡符合以下三个条件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仿真枪:第一,威力标准。即符合《枪支管理法》规定的枪支构成要件,所发射金属弹丸或其他物质的枪口比动能小于1.8焦耳/平方厘米(不含本数)、大于0.16焦耳/平方厘米(不含本数)的;第二,结构标准。具备枪支外形特征,并且具有与制式枪支材质和功能相似的枪管、枪机、机匣或者击发等机构之一的;第三,外形标准。即外形、颜色与制式枪支相同或者近似,并且外形长度尺寸介于相应制式枪支全枪长度尺寸的1/2与1倍之间的。 法院在审理枪形物(包括仿真枪)案时采用的依据主要是公安部于2008年下发的《枪支致伤力的法庭科学鉴定判据》(下称《枪支鉴定判据》),这在司法实践中存有争议。 根据《枪支鉴定判据》规定,当所发射弹丸的枪口比动能大于或等于1.8焦耳/平方厘米时,一律认定为枪支。《枪支鉴定判据》是法庭对涉枪案件的主要判定标准。 公安部于2001年8月17日发布的《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规定,对于不能发射制式子弹的非制式枪支,按下列标准鉴定:将枪口置于距厚度为25.4mm的干燥松木板1米处射击,弹头穿透该松木板时,即可认为足以致人死亡;弹头或弹片卡在松木板上的,即可认为足以致人伤害。具有以上两种情形之一的,即可认定为枪支。 根据上述规定,“枪口比动能1.8焦耳/平方厘米”成为一道门槛,门槛之下为仿真枪,门槛之上为真枪。 《福建警察学院学报》在2008年第2期刊登的《非制式枪支杀伤力标准的实验研究》称,16焦耳/平方厘米的断面比动能是弹丸穿透皮肤的最小值,也就是说,比动能为1.8焦耳/平方厘米的枪支所射弹丸不能穿透皮肤。 而许多枪形物,比如一些玩具枪,对人畜产生不了大伤害,但比动能却可达到1.8焦耳/平方厘米以上。 这意味着,不少枪形物,包括玩具枪,都可能符合“枪支”标准,甚至触刑。 《枪支鉴定判据》主要由南京市公安局刑侦局刑科所痕检高级工程师季峻等人负责起草。 季峻2000年11月在《江苏公安专科学校学报》发表《关于枪支杀伤力鉴定的讨论》也指出,比动能的下限标准,应通过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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