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灾害作业处理程序-台塑关系企业.doc
PAGE 一 PAGE 10 麥寮工業專用港災害防救作業處理程序 規定七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八日修訂 目 次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災害階段劃分 第三章 災害處理中心組織及指揮系統 第四章 災害之通報處理 第一節 災害通報 第二節 災害處理 第五章 後勤支援 第六章 災後檢討與復原 第七章 附則 麥寮工業專用港災害防救作業處理程序 第一章 總則 本處理程序依「工業專用港及工業專用碼頭經營管理辦法」第五十一條訂定之。 為有效處理麥寮工業專用港(以下簡稱本港)可能發生之災害,確保港埠設施、船舶及人員安全,特訂定本處理程序。本港與近麥寮廠區相關位置圖(附件一)。 本處理程序適用範圍如下: 港區火災處理。 裝卸作業災害處理。 海水污染處理。 天然災害處理。 船舶海難處理。 其他危及港埠設施、船舶及人員安全之災害處理。 第二章 災害階段劃分 港區災害依其程度劃分為下列三階段: 第一階段:港區發生輕微災害,為麥寮工業區專用港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港口公司)或棧埠作業機構可控制處理者。 第二階段:災害程度有危及港區或麥寮廠區安全之虞者。 第三階段:災害擴大,有危及港區或麥寮廠區以外鄰近地區安全之虞者。 第三章 災害處理中心組織及指揮系統 本港依災害程度設置災害處理中心,其組織架構及指揮系統如「麥寮港災害處理中心組織架構圖」(附件二): 第一階段:港??海域災害由港口公司成立災害處理中心,港口公司港務處(以下簡稱港務處)處長擔任指揮官;港區陸域災害由棧埠作業機構成立災害處理中心,棧埠作業機構主管擔任指揮。災害處理中心之編組及職掌如「麥寮港海域災害處理中心編組及工作職掌表」(附件三、附件三之一)及「麥寮港陸域災害處理中心編組及工作職掌表」(附件三之二、附件三之三)。 第二階段:由台塑關係企業麥寮管理部(以下簡稱麥寮管理部)麥寮廠區緊急應變中心接管,麥寮管理部經理擔任指揮官。 第三階段:接受雲林縣救災指揮官統籌指揮救災。 第四章 災害之通報處理 本港災害之通報及處理程序如「麥寮港災害作業通報及處理程序圖」(附件四)及「麥寮港災害處理運作流程圖」(附件五)。 第一節 災害通報 港區發生災害,應依下列方式通報,並由港口公司立即轉知經濟部工業局麥寮工業專用港管理小組(以下簡稱管理小組): 發現者應即迅速通報信號台及棧埠作業機構控制室。 信號台或棧埠作業機構控制室值班人員接獲通報後,應即層報主管,並報告港務處處長或棧埠作業機構主管成立海域或陸域災害處理中心,進行災害處理。 若災害程度非第一階段指揮官所能控制處理者,應即通報麥寮廠區緊急應變中心協助救災。 若災情持續擴大,第二階段指揮官無法控制處理時,應即請求地方政府協助救災。 「麥寮港災害處理聯繫單位電話一覽表」(附件六),由港口公司製作分送港區相關單位。 港區發生災害,港務處港安組人員或棧埠作業機構工安人員應依下列方式提報: 火災、爆炸或毒性物質洩漏等,除應先以電話通報外,並於規定時限內填具「麥寮港災害事故通報單」(附件七),經由工安室提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另港務處除立即通報管理小組外,並應填寫「麥寮港異常通報單」(附件八)傳真至管理小組。 油污染發生時,港務處港安人員除應先以電話通報外,並立即填「麥寮港環保異常通報單」(附件九)傳真至管理小組、台塑工安室、環管中心及棧埠作業機構,並統一由管理小組為對公權力單位、新聞媒體及鄰近居民等之對外聯繫窗口。 職業災害發生二十四小時內應依規定填具「麥寮港意外事故調查分析報告表」(附件十),經由工安室提報檢查機構。 第二節 災害處理 港區災害處理所發生之一切費用及損失,應由救助標的物所有人負擔 港區火災之說明及處理: 港區火災泛指港區範圍內各種原因所引起之各種火災。 港埠設施火災處理: 依火災性質就近利用泡沫、乾粉或二氧化碳滅火器等消防器材進行撲救,並依火災發生地點由港務處或棧埠作業機構視需要成立災害處理中心。必要時港務處得調派拖船兼消防船協助救災,若災情擴大,依第八條規定通報處理。 船舶火災處理: 港務處應即調派拖船兼消防船,依火災性質實施海水或泡沫灌救,並協同棧埠作業機構搶救,若災情擴大依第八條通報處理。 港務處視情況得將發生火災之船舶拖離現場或拖出港外,或疏散鄰近船舶。 裝卸作業災害之說明及處理: 裝卸作業災害指船舶裝貨物(特別是危險品、列管之毒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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