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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法2李锋良0092700经济法的案例20120330

经济法案例 09法(2)李锋良 0092700;关于霸王条款;什么是霸王条款 百度百科认为,所谓“霸王条款”,就是一些经营者单方面制定的逃避法定义务、减免自身责任的不平等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和店堂告示或者行业惯例等,限制消费者权利,严重侵害群众利益。 霸王条款与格式条款的区别 格式条款,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所谓“霸王条款”,就是一些经营者单方面制定的逃避法定义务、减免自身责任的不平等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和店堂告示或者行业惯例等,限制消费者权利,严重侵害群众利益。 简言之, 格式条款不一定是霸王条款,而霸王条款往往是格式条款,当然也包括通知、声明、告示等。 格式条款是合法的合同形式(尽管有些格式条款的内容是不合法的);而霸王条款望文生义,是不合法的。《合同法》规定,提供格式条款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一般人对霸王条款的理解 链接一(关于西安消协评出八大霸王条款) ;案例一 2006年9月13日,北京的王先生(王子英)和几个朋友到北京湘水之珠大酒楼用餐时自带了一瓶白酒。 用餐后,酒楼的服务员向他收取了296元餐费,其中包含了100元的开瓶服务费。 此后,王先生将酒楼告上法院,要求返还开瓶费。但酒楼以向客人提供的菜谱中已注明“客人自带酒水按本酒楼售价的50%另收取服务费,本酒楼没有的酒水按100元/瓶收取服务费”为由拒绝。 ;案例二 李先生(李冰)在2004年12月21日去华星国际影城看《手机》,检票后,检票员以他随身携带的饮品不是影城食品部出售的为由,不让他携带饮品入场。 李先生认为,影城并不是出于保护环境才禁止观众带饮品进场,而是只准观众带影城销售的饮品进场,而影城内所售饮品的价格远远高于外面零售价,所以影城的店规是典型的“霸王条款”。李先生决定起诉。;问题 1、以上案例中酒楼、影城的行为是不是霸王条款的行为? 2、法院是会支持王先生李先生的主张呢,还是会支持酒楼、影院的主张? 关于的霸王条款的视频链接 链接一(关于酒店开瓶费) 链接二(关于影院禁止带XXX的规定) 链接三(法律专家论餐饮业开瓶费和碗筷消毒费) ; 案例一的判决过程 一审 2006年12月21日,海淀区法院认为,湘水之珠大酒楼在菜谱中注明的自带酒水另收取服务费的规定是单方意思表示,属格式条款,应属无效。酒楼加收开瓶费的做法侵害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一审判决其返还王先生开瓶费100元。酒楼不服,上诉至北京市一中院。   二审 北京市一中院审理认为,对于加重消费者义务的重要条款,提供合同方如果没有以一些特别标示出现或出现于一些特别显著醒目的位置,则无法推定消费者已经明知。 湘水之珠大酒楼没有证据证明其事前明示消费者收取开瓶服务费,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及公平交易的权利,其应当就此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故做出上述终审判决。  ; 判决后,酒楼的副总经理葛健华认为,王子英其实是知道要收取开瓶服务费的。当时他也按要求给了。当时王还因为没有贵宾卡,硬要酒楼打折30元,享受折扣。葛想王不过恼火,想就此机会成名,哗众取宠罢了。   葛健华还说:“另外,我要纠正一下,我们业内并不承认‘开瓶费’这个容易引起人误读的说法。因为媒体长期的误导,才出现了‘开瓶费’这样一个极不准确的专有名词,确切的说,不是‘开瓶费’,应该是‘服务费’,最不济也要讲明是‘开瓶服务费’。 ”   葛健华明确地告诉记者,现行没有法规说不允许酒楼禁止客人自带酒水,也没有法规说不准收取服务费;就是一审判酒楼输的判决书上也没有说,酒楼收取服务费的行为是非法的。法不禁止即可为。 湘水之珠酒楼声称将继续收取“开瓶费” (服务费)。 关于案例一的判决视频(二审法官说本案不涉及开瓶费的违法问题);案例二的判决过程 一审 北京海淀法院一审驳回了李先生的诉讼请求。该法院认为,华星影城的相关规定在法律上是不禁止的,没有过错,李先生要求赔偿损失并撤消影城禁止自带饮料规定的主张无法律上的支撑。 得知宣判结果,李先生表示要上诉,他的代理律师鱼剑锋说,华星影城的店堂告示表面看是合法的,但其背后的不对等是不合法的。李先生代表了消费者的朴素情绪,此案实际是消费者群体与经营者群体的不均衡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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