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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不正当竞争中的营销法律问题

摘 要 当前,我们正处于知识经济飞速发展的时代,围绕知识产品的占有和使用的竞争越来越激烈,相应的不正当竞争活动也越来越猖獗。因此,我们应当协调知识产权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关系,加快完善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对知识产权的兜底保护。 《反不正当竞争法》作为整个知识产权法体系中的基本原则,对整个知识产权法体系起到了统摄作用和拾遗补缺的补充作用。 本文以“老干妈”的经典案例、网络实名服务案例以及趵突泉白酒案例等营销法律问题进行简单的分析,从而对不正当竞争有进一步的认识和了解。 关键词:反不正当竞争 知识产权 知名度  PAGE \* MERGEFORMAT - 4 - 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不正当竞争是指竞争者违反法律规定,以谋取非法利益为目的,采用不正当手段损害其他竞争者或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竞争秩序的竞争行为。 不正当竞争是对正当竞争行为的违反和侵害。而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采用符合国家法律、遵守社会公认的商业道德、信守诚实信用原则的商业手段进行竞争的行为。因此,凡是在竞争过程中,采用虚假、欺诈、损人利己的违反国家法律手段进行的竞争,都是不正当竞争行为,都会损害其他的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对于依法应当追究法律责任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已经作出明确规定。[1] 下面就近些年的不正当竞争营销法律案例进行简单分析。 一、“老干妈”一案的案例分析 “贵州老干妈”(原告)与“湖南老干妈”(被告)两个老干妈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最终以湖南老干妈败诉而告终。审理中涉及许多事实:原告企业名称为贵阳南明老干妈风味食品有限公司,即“老干妈”三个字为原告企业字号;原告公司的李贵山于1997年12月30日将“老干妈”风味豆豉瓶贴在贵州省版权局进行了版权登记;1997年原告公司的李贵山将“老干妈”风味豆豉瓶贴向中国专利局申请了外观设计专利,并于1998年8月22日被授权;被告华越公司于1998年1月20日将法定代表人易长庚设计的“老干妈”风味豆豉瓶贴向中国专利局申请了外观设计专利,1998年10月10日被授权;原、被告还分别将“刘湘球老干妈及图”和“陶华碧老干妈及图”的商标向国家商标局申请注册商标。 本案作为一起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不仅涉及到对一种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是否侵害问题,而且还涉及到企业字号、“老干妈”的商品名称权,商品包装、装潢的权益,“老干妈”三个字作品的使用权,“老干妈”的外观设计专利权、商标权方面的争议。其中,企业名称、商品名称权和包装、装潢的权益属于经营者的一般法益,受《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是一种基于竞争者地位所衍生的合法利益。这种权利属于一般的财产权益,由商品经营者的经营活动自发产生,无需特别法定程序,但与已经类型化、公示化的法定权利的绝对性、排他性相比在保护的强度上有所限制。“老干妈”三个字作品的使用权是由产品设计图纸著作权人李贵山转让的著作使用权,“老干妈”的外观设计专利权是依法特别授予的法定排他性的知识产权。这就涉及到了权利冲突的问题。 《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规定的相关权利是自发产生的,未被成文法律类型化和经法定程序公示化,一般是只能靠法官自由裁量予以判断、保护的法益,具有很强的主观性和任意性。而基于法定取得的知识产权,具有绝对的排他性,是经过国家审查、对社会公示的法定特别授予的排他性权利。因此法律规定只有在“知名商品”、且第三人有过错时(不正当竞争行为通说认为行为人主观须有过错)才能主张其权益。 这就是我们常说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与知识产权法的关系问题。“传统知识产权法的三项制度-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好比是浮在海面上的三座冰山,反不正当竞争法则是托着这三座冰山的海水。”[2] 二、网络实名服务的案例分析 网络实名服务是一种商业性服务,是一种互联网的商业性增值服务,网络实名申请者依据与网络服务商的公示、告知的“网络实名注册规范”和“网络实名服务条款”所确实的规则起名而提出申请,网络服务商则利用目前网络实名技术服务所能达到的水平,尽量大限度来保护网络实名注册申请者和其它合法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比如,武汉市亿房信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开办了网站,经过数年的经营,已成为武汉知名度较高、影响力最大、访问量最大的房地产门户网站。2003年9月,亿房公司在三七二一科技有限公司开办的3721网站申请注册了“亿房”网络实名,并与亿房公司开办的亿房网连接网络客户,网络客户可直接通过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该网络实名“亿房”进入亿房公司的网站。2003年10月,一位叫王俊的个人向三七二一公司又申请注册了“亿房网”的网络实名,并与其经营的武汉房屋信息网网站链接,为客户提供房屋信息。结果亿房公司向法院起诉,其请求之一即是以王俊注册“亿房网”网络实名的行为,利用其商标和所经营亿房网的知名度,误导用户进入王俊的武汉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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