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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建设工程监理安全责任读本
落实建设工程监理安全责任读本 2005年10月22日 第一节 学习《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提高落实监理安全责任工作的认识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是指在工程建设施工生产过程中,要努力改善劳动条件,克服不安全因素,防止伤亡事故的发生,使劳动生产在保证劳动者安全健康和国家财产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前提下顺利进行。 工程建设的施工生产不同于其它行业的生产,它的不安全因素很多,安全管理工作难度较大。这是因为建筑产品的生产与其他产品的生产过程相比,具有如下特点。 1)建设产品 (建筑物、构筑物)具有固定位置,但工程施工却流动性大,各种机械设备和材料、大量的施工人员必须围绕着这一固定性的产品开展活动。施工人员要随着施工的进程而上下、左右地作业,不安全的因素随时都可能存在。 2)工程结构复杂,要求各阶段、各环节、各工种作业衔接协调、配合默契,才能保证施工安全。 3)工程施工是露天作业,受到季节和气候等自然条件的影响,造成一定隐患。 4)工程施工工期长、空间体积大、多工种交叉作业。特别是民用建筑,一般都施工场地狭窄施工任务紧迫,使得工序的搭接错综复杂。 5)我国工程建设的机械化施工的比重虽然逐渐增大,但还是相当落后,大量施工还是靠手工劳作,劳动强度仍然很大。特别是近年来,由于工程建设量异常发展,大量缺乏有技术基础并能熟练操作的工人,导致大批农民工进城当了建筑工人,而这一大批农民工中基本上没有安全常识,大多数也不懂安全操作。由于农民工流动性大,施工企业更不培训与教育。 6)施工企业也遇到了超常规的发展时期,生产制度不健全,管理工作不落实,安全投入不想要。 经国务院第2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03 年11月24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国务院第393号令颁布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该条例自2004 年2月1日起施行。 一、《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对安全工作的基本要求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总7章71条,以建设工程安全责任主体为主线索,规定了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工程监理单位、施工单位以及其他工程建设参与单位的安全责任,明确了我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国家制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目的就是为了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均要执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要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这是我国长期安全生产工作经验的总结,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管理也必须坚持此方针。 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核心内容是预防和减少建设工程中安全事故,就是要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必须正确处理安全与生产的关系。安全与生产的关系可以用“生产必须安全,安全促进生产”这句话来概括。安全与生产二者相辅相成,没有安全条件,生产就无法顺利进行。 群防群治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一个重要的原则,不论是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还是监理单位均有责任来预防和减少建设工程中安全事故。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把安全工作摆在首位,坚决消除不安全隐患,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组织生产。强化安全技术措施,特别是在工程技术上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认真执行各项工程建设的安全法规与安全管理。 根据条例,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工程监理单位、施工单位以及其他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各主体都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出台,就是要解决建设工程实践中的如下突出问题: 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安全责任不够明确 工程建设设计的主体很多,如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以及设备租赁单位、拆装单位等等,之前对这些主体的安全生产责任缺乏明确规定。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投入不足,一些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挤扣安全生产费用,致使在工程投入中用于安全生产的资金过少,安全措施不到位,导致生产安全事故不断发生。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不健全。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还停留在突击性的安全生产大检查上,缺乏日常的具体监督管理制度和措施。有的企业虽然制定了一些规章制度,口上讲、墙上挂,并没有真正落在实处,特别是对施工作业人员的保障措施,劳动保护用品得不到保障,一线员工没有进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教育和培训,缺乏应有的安全技术常识,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的现象十分突出,存在严重事故隐患。 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制度不健全。一些施工单位没有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发生安全事故后得不到及时救助和处理。 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对监理工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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