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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义20[国际民事诉讼当事人的诉讼地位]

第十二章 国际民事诉讼;[教学基本内容];一、外国人的民事诉讼地位(重点)   ;(一)一般原则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国务院,2006)? 第五条 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或者组织在人民法院进行诉讼,适用本办法。   外国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其本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诉讼费用交纳上实行差别对待的,按照对等原则处理。 ;第十一条 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民事诉讼的权利。   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人民法院应当用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审理和发布法律文书。   人民法院应当对不通晓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提供翻译。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2006 第五条 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同等的诉讼权利义务。   外国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加以限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对该国公民、企业和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实行对等原则。 第十二条 诉讼过程中因鉴定、公告、勘验、翻译、评估、拍卖、变卖、仓储、保管、运输、船舶监管等发生的依法应当由当事人负担的费用,人民法院根据谁主张、谁负担的原则,决定由当事人直接支付给有关机构或者单位,人民法院不得代收代付。 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提供当地民族通用语言、文字翻译的,不收取费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5) 第五百二十七条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书面材料是外文的,应当同时向人民法院提交中文翻译件。 当事人对中文翻译件有异议的,应当共同委托翻译机构提供翻译文本;当事人对翻译机构的选择不能达成一致的,由人民法院确定。 ;(二)一般依属人法确定外国人的民事诉讼行为能力 ;(三)一般都对外国人的诉讼代理问题作了特别规定 ;1、各国立法都允许外国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代为进行诉讼活动;*各国在立法及实践中,虽然都允许参与国际民事诉讼的外国人委托律师代为参加诉讼,但一般都规定外国当事人只能委托法院地国律师。不同的只是各国在诉讼代理人权限的规定上有区别。;2、领事代理 ;[思考题】领事代理与律师代理的区别;3、我国关于律师代理和领事代理的规定(重点);(2)在我国法院参与诉讼的外籍当事人可委托的诉讼代理人范围包括:该外籍当事人所属国公民或中国公民、驻华使领馆官员、当事人本国律师和中国律师。 ;(3)委托驻华使领馆官员或当事人律师代理诉讼的,委托代理人只能以个人名义代理诉讼,且该使领馆官员不得享有外交特权或豁免权。 (4)授权委托书要办理相关的证明手续后才具有效力。;《民事诉讼法(2013)》 第二百六十三条* 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需要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必须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律师。;《民事诉讼法(2013)》 第二百六十四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或者其他人代理诉讼,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后,才具有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5) 第五百二十三条 外国人参加诉讼,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护照等用以证明自己身份的证件。 外国企业或者组织参加诉讼,向人民法院提交的身份证明文件,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公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 代表外国企业或者组织参加诉讼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其有权作为代表人参加诉讼的证明,该证明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公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 本条所称的“所在国”,是指外国企业或者组织的设立登记地国,也可以是办理了营业登记手续的第三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5) 第五百二十四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以及本解释第五百二十三条规定,需要办理公证、认证手续,而外国当事人所在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没有建立外交关系的,可以经该国公证机关公证,经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再转由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5) 第五百二十五条 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组织的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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