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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文件
深圳市城市轨道交通工程
给排水管线迁改设计技术指引
(试行稿)
深圳市地铁集团有限公司
2016 年 12 月
深圳市城市轨道交通工程
给排水管线迁改设计技术指引
1 设计依据
1.1 《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2014 版)
1.2 《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50013)
1.3 《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50014)
1.4 《城市防洪工程设计规范》(GB/T50805)
1.5 《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GB50289)
1.6 《深圳优质饮用水工程技术规程》(SJG16)
1.7 轨道交通工程设计资料
1.8 国家、广东省和深圳市的其它现行有关法规、规范、标
准图集及规定文件。
2 设计原则
2.1 设计单位应全面落实《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2014
版)、相关专项规划以及给排水管理条例,并遵循运营管理单位相
关规定。
2.2 轨道交通工程(包括站点、附属设施及隧道区间等)及临
时道路疏解工程设计应遵循给排水管线“不改迁、少改迁、一次
改迁到位”的原则。
2.3 市政给排水管线迁改工程设计应考虑系统性和连续性,应
充分协调好各站点路段管线和周边道路管线之间的关系,梳理上
下游关系,确保给排水安全运行。
2.4 给排水管线迁改设计和建设应遵循“管材质量要可靠、管
道基础要牢固、管道接口要严密、沟槽回填要密实”的原则。
2.5 轨道交通工程站点、附属设施及隧道区间的设计空间位置
应充分考虑对给排水系统的影响,遇到重要原水、给水及排水管
线时,应统筹规划设计,尽量予以避让。主体高程应充分协调现
有管线改迁平面及竖向需求,并结合相关规划为未来给排水管
(渠)的提标改造预留空间。
2.6 对于距站点主体或附属结构较近的未改迁管线,需考虑主
体及附属施工时的地面沉降等因素,明确管线的沉降监测要求,
结合管线运营状况提出保护方案或改迁方案,确保管线的安全运
行。
2.7 在给排水管线改迁过程中不???影响现状管线的正常运行,
否则需要考虑调整设计管位或布置临时替代管道。
2.8 应充分考虑交通疏解对现状管线的影响,结合现状管材、
埋深及运行状况来优化和完善因交通疏解引起的管线改迁方案。
2.9 对于交通疏解临时道路上的检查井盖和雨水口,应按照机
动车道标准进行统一更换,并应进行加固处理;交通疏解工程改
变原有路面雨水流向的,应在系统分析的基础上重新调整优化雨
水收集系统。
2.10 管线改迁临时给水管以满足现状为准,临时排水管原则
上不应小于原有断面尺寸和坡度,对于改迁绕行的排水管(渠),
应适当放大管径,确保过流能力不减小。大型排水管(渠)的接
驳应考虑碰口方案及临时排水措施。
2.11 用户给排水接驳应以现场实际情况为准,不得遗漏和错
接,不改变管道的原有功能;所有与原给水管道相连接的用户管
必须接入新建给水管,并按集中开口、就近连接的原则与新管进
行接驳;沿线现状用户排水管道须按雨、污分流的原则接入相应
的管道;对建有截污设施的雨水管(渠),在改迁时应同步进行调
整,保留其原有截污功能。
2.12 给排水管线改迁,需根据其埋设深度、周边现状管道及
建筑物等情况适当考虑加强管道支护措施。
2.13 对轨道交通工程施工影响较小的管道可采用原位支托、
悬吊保护或包封加固等原位处理设计。但悬吊保护的管线应慎重
处理,悬吊方案须充分与主体施工方案协调。对于悬吊保护管线
两端的阀门井、检查井宜采用钢筋混凝土结构。
2.14 为确保污水管顺利改迁及今后地铁运行安全,各站点污
水管管径≥d600 和悬吊保护污水管的上游适当位置宜增设闸门控
制及高位溢流管等。
2.15 废除的给排水管线及其附属设施宜彻底拆除,不具备拆
除条件的须进行填实处理,避免形成空腔。
2.16 永久改迁的给排水管线原则上按相关规划落实,协调好
平面和竖向高程关系,并同步实施。市政排水管线原为箱涵结构
的,恢复阶段应按箱涵建设,且断面不得小于原有断面尺寸。
2.17 永久改迁的给排水管线应遵循“原位恢复优先”的原则,
尽量不超出市政道路用地红线范围;对于进入用户红线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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