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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论文范文-浅议工伤保险补偿与民事侵权赔偿的适用

工伤保险论文范文:浅议工伤保险补偿与民事侵权赔偿的适用word版下载 工伤保险补偿与民事侵权赔偿的适用论文导读:本论文是一篇关于工伤保险补偿与民事侵权赔偿的适用的优秀论文范文,对正在写有关于工伤论文的写作者有一定的参考和指导作用,论文片段: 摘要工伤保险补偿与民事侵权赔偿的适用关系是理论界一个争论不休的话题。分析世界各国处理模式的优劣,再结合我国的立法目前状况及实际情况,在现阶段和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补充模式是我国的最佳选择。   关键词工伤保险 侵权赔偿 补充模式   作者简介:胡曙元,华东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   1009-0592(2011)05-259-02      工伤事故是工业社会最先发生的社会理由。生产力的发展和劳动模式的转变,客观上要求处理(事故)伤害的法律依据和传统的变革,最终以侵权行为法为依据的赔偿制度被摒弃,以社会法为准则的的工人补偿制度登上历史的舞台。随着工伤保险法律制度的建立,工伤伤害的填补机制发生了从侵权行为法到社会法的历史跨越。但是,作为社会法的工伤保险法律制度是否能够完全替代侵权行为法尚有争议。工伤保险补偿与民事侵权赔偿的适用关系也就成了理论界一个争论不止的话题。本文试图从各国对这一理由的处理模式出发,结合中国的立法目前状况与实际情况,提出自己的看法。   一、各国的处理模式   (一)免除模式   免除模式是指工伤劳动者仅能请求工伤保险补偿,而不能依据侵权行为法的规定向加害人请求损害赔偿。换言之,即完全免除侵权行为人的责任,由工伤保险取而代之。但是侵权责任的排除并非是绝对的,仅适用于特定人(雇主或受雇于同一雇主的人)、特定事故类型(意外事故、职业病或上下班交通事故)、特定损害(通常限于人身损害)及特定意外事故发生理由(通常限于轻过失)。采用这一模式的国家主要有德国、法国、瑞士、挪威等。免除模式的优点在于:(1)免除了用人单位侵权法上的赔偿责任,减轻用人单位的负担;(2)可以减少诉讼,推动劳资关系协调发展;(3)节约社会资源,提高效率。该模式最大的缺陷是工伤保险补偿不能涵盖劳动者所受的损失,尤其在精神损失与财产损失方面,剥夺了工伤劳动者获得完全赔偿的权利,对工伤劳动者利益的保护不利。   (二)选择模式   选择模式是指工伤劳动者只能就工伤保险补偿或者民事侵权赔偿择一行使。该模式形式上赋予了工伤劳动者选择的权利,但由于侵权诉讼的成本与不确定性,加之劳动者遭受伤害时急需救助以渡难关,工伤劳动者很少选用侵权赔偿。英国及其他英联邦国家曾采用选择模式,后废止。   (三)兼得模式   兼得模式是指工伤劳动者既可以获得工伤保险补偿,也可以获得民事侵权赔偿。该模式对工伤劳动者极为有利,劳动者因工伤事故可以同时获得工伤保险补偿和民事侵权赔偿的双重救济。其缺点也显而易见:(1)违背了工伤保险制度的创设目的,加重了用人单位的负担,减损了工伤保险的制度价值。(2)违背了“不应获得意外收益”的基本原则。该制度在英国等少数国家推行。   (四)补充模式   补充模式是指工伤劳动者可以同时主张工伤保险补偿和民事侵权赔偿,但其最终所得的补偿或赔偿,不得超过实际遭受的损失。补充模式的优点在于:(1)避开工伤劳动者获得双份利益,减轻用人单位的工伤负担,节约有限的社会资源。(2)保证工伤劳动者获得完全的赔偿,同时维持相关法律制度惩罚和预防的功能。补偿模式的缺陷是人身损害的“实际损失”很难测量,同时不符合损益相抵原则。目前,采用补充模式的有日本、智力及北欧等国。   二、我国的立法目前状况及实际情况   我国目前涉及工伤事故赔偿的法律及司法解释主要有《工伤保险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理由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等。其中,《工伤保险条例》并未提及工伤保险补偿与民事侵权赔偿的适用。《安全生产法》第48条规定:“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职业病防治法》第52条规定:“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解释》第12条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从《安全生产法》与《职业病防治法》的相关规定看,我国立法肯定了工伤劳动者获得工伤保险补偿之外另行向用人单位提起民事赔偿的诉讼权利。但是享有程序权利不等于享有实体权利,并且立法也未表明在劳动者先后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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