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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第2讲个人独资企业与合伙企业

第二讲 个人独资企业与合伙企业;一、个人独资企业 (一)个人独资企业的概念特征 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个人独资企业在西方国家又称单一业主制企业。 1.投资主体的单一性 2.虽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 3.业主对企业的财产依法享有所有权 4.业主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二)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 1.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 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应当是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并不受法律限制的自然人。下列几类自然人不能设立个人独资企业: (1)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例如政府公务员,不得作为投资人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 (2)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等禁治产人; (3)负有竞业禁止义务的人,在任职期间不得设立与任职公司同类性质的个人独资企业; (4)个人负债较多,未能及时清偿者等。 ;(二)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和程序 2.有合法的企业名称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6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应当符合名称登记管理有关规定,并与其责任形式及从事的营业相符合。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中不得使用“有限”、“有限责任”或者“公司”字样。” 3.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 4.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5.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程序:个人独资企业须依法登记成立 ;(三)个人独资企业及其投资人的权利、义务 权利: 1.自主经营权 2.投资人对企业资产及收益的所有权 3.投资人有扩大企业经营规模,设置分支机构的权利 义务: 1.依法开展经营活动的义务 2.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纳税的义务 3.依法维护职工利益,做好环境保护工作的义务 4.投资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义务;(四)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 2.自行管理 由于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对企业享有绝对所有权和实际的控制权,因此,其可以自任企业厂长、经理,自行管理企业事务。 2.委托管理 投资人也可以委托或者聘用他人负责企业的事务管理。 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授予权范围; 受托人或者被聘用人在企业管理事务中,承担相应的义务和责任。;二、合伙企业 (一) 合伙企业的概念与特征 合伙企业是指由二个或二个以上的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依法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经营共同体。 1.合伙企业是依法登记成立的营利性组织; 2.合伙企业是契约式联合企业; 3.合伙企业是合伙人之间的利益共同体; 4.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5.合伙企业具有很强的人合性; 6.合伙企业无法人资格。;(二)合伙企业的分类 《合伙企业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它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本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合伙企业分类示意图;1.普通合伙企业 2.特殊普通合伙企业(LLP) 我国《合伙企业法》第55条规定:“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可以设立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具有高风险的专业服务领域才适合采取特殊普通合伙企业的组织形式。;2.特殊普通合伙企业(LLP) 《合伙企业法》第57条规定:“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 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及合伙企业的其他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2.特殊普通合伙企业(LLP) 特殊普通合伙企业优势: (1)责任形态的二元性 (2)合伙人承担责任性质的事前不确定性 例如,某合伙制会计事务所有A和B两位合伙人分别执行甲、乙两项业务,那么,A和B对事务所债务的承担就会有以下几种情形:;(1)假设A在执行甲业务时,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发生债务,对此A承担无限责任,乙则承担有限责任;如果B在执行乙业务时,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发生债务,对此B承担无限责任,A则承担有限责任。 (2)假设A、B在执业活动中均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这种情形产生的债务,应由A、B承担无限连带责任。;(3)A、B对会计师事务所执业活动之外,日常运行所花费的费用及形成的债务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由此可见,特殊普通合伙企业中合伙人承担的二元责任形式,在合伙人之间交替、互换,游弋不定,具有相对性。 合伙人承担责任性质的不确定性,在美国的立法中还表现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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