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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余杭区支持电子商务产业进展若干政策建议”全文
为充分发挥我区资源禀赋优势,进一步优化电子商务产业发展环境,促进电子商务产业健康快速发展,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12〕24;号)、《浙江省电子商务拓市场实施方案》(浙政办发〔2013〕115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电商换市”加快建设国际电子商务中心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3〕11;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政策意见。一、支持对象在余杭区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从事电子商务运营、应用及专业配套服务的企业和相关机构,以及开展电子商务活动但未注册;独立法人的传统生产型企业。具体包括:(一)利用互联网、通信网、广电网等传播网络进行信息服务、第三方运营服务及网上交易等商务活动为主营业务的电子商务企业;(二)从事电子商务营销渠道服;务,提供电子商务应用解决方案,开展电子商务业务流程外包的电子商务专业配套服务企业和第三方平台企业;(三)建设、运营电子商务公共创新服务平台的企业;(四)开展第三方中介认证服务的机构;或企业;(五)应用电子商务的农业企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其他企业。二、支持内容(一)支持产业园区建设,促进电子商务产业集聚发展1.对经区电子商务主管部门认定的电子商务园区(原则要;求布点合理、办公面积在20000平方米以上),由区电子商务主管部门设定年度考核标准,经考核达标后,按每天每平方米0.3元的标准给予园区举办者租金补助。2.对经区电子商务主管部门认定;由企业创办的电子商务园区,按其入驻企业的税收贡献大小对园区举办者给予奖励。年实缴税金每满1000万元奖励10万元;年实缴税金3000万元以上的,超过部分每1000万元追加奖金5万元;;年实缴税金5000万元以上的,超过部分每1000万元追加奖金10万元。(二)支持电子商务企业做大做强3.对经区电子商务主管部门认定的电子商务园区内入驻的电子商务企业,年线上纳税销;售收入达到200万元以上租用仓库用于电商销售的(原则上按1万元销售配1平方米仓库),按每天每平方米0.3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单个企业最高补助面积不超过2000平方米。4.销售在外的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年销售收入达到20万美元以上(以结汇收入为准),使用UPS、DHL、FEDEX、国际EMS、邮政小包、香港邮政小包、中外运专线、佳成专线、泛远专线等快递公司用于跨境递;送商品的,按物流费用的30%给予补贴,单个企业每年补贴总额不超过30万元。5.对园区外当年线上纳税销售收入达到200万(含)-500万、500万(含)-2000万、2000万(含);以上的B2C电子商务企业,租赁办公场地的,分别按租金支出的30%、50%、60%给予补助,年补助资金最高不超过10万、20万和30万元。6.对年实缴税收20万元以上的电子商务企业(;含专业配套服务企业),三年内按其实缴税收地方留存部分的60%给予奖励;对当年实缴税收在100万元以上且增幅30%以上的企业,按其实缴税收地方留存部分的80%给予奖励。7.对税收贡献;大、带动性强、成长性好的重点电子商务平台企业,在引进和培育上实行“一事一议”政策。(三)鼓励传统企业应用电子商务8.对我区传统企业委托区内和区外第三方托管企业运营网店或网络旗舰店,;且年线上纳税销售额达到100万元以上的,对基本托管服务费分别给予50%和30%的补助,每年最高不超过10万元。9.鼓励区内传统企业开展网络零售。传统企业自建团队运营网店或网络旗舰店;,且年线上纳税销售额达到100万元以上的,对第三方平台扣点费用按30%的标准给予补助,每家企业每年补贴不超过10万元;线上纳税销售收入首次达到500万元、2000万元、5000万元;以上的分别奖励5万元、10万元、20万元。10.区内传统企业入驻在我区注册的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采用“三三制”(财政资助13、第三方服务企业让利13、中小企业支付13)方式,给予每;年最高不超过0.3万元会员费补助。(四)大力促进农村电子商务发展11.对本地农副产品(农家乐)线上年纳税销售额达50万元的农业企业(合作社、家庭农场)或电子商务公司,按近两年内的网;上推广、产品页面及包装设计、平台技术服务及外包运营等费用的50%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12.在径山茶、塘栖枇杷、蜜梨、竹制品(竹笛)、生态甲鱼(黑鱼)等符合我区农业主;导产业的都市农业特色村,以及其他产品集中、优势明显的村(社区)中择优开展“电商村”试点建设,经评审认定的,给予20万元奖励;后续年销售额达100万元,且年增长20%以上的,追加不超;过10万元的奖励。(五)重视人才引进和培养,鼓励电商模式创新13.在我区注册的电子商务企业,对计税年薪在20万元以上(含),聘用时间超过1年(含)的高级管理人才、高端营运人才、核心;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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