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审核服务指南.PDF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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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审核服务指南

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审核服务指南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审核的申请和办理。 二、事项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三、审批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四条: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 置排污口。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应当经过有管辖权的水行 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该建设项 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批;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七条:建设单位在江河、湖泊 新建、改建、扩建排污口的,应当取得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向河道、湖泊排污的 排污口的设置和扩大,排污单位在向环境保护部门申报之前,应当征得河道主管 机关的同意; (四)《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 22 号)。 四、受理机构 松辽水利委员会行政审批受理窗口 五、决定机构 松辽水利委员会 六、数量限制 1 无数量限制 七、申请条件 (一)申请人条件 1.申请人: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团组织及公民个人; 2.申请事项条件: (1)以下情形入河排污口的设置由松辽委负责审批: 1)在松花江、辽河 流域跨省河流、湖泊省界缓冲区(见附表 1)及松辽委管理的察尔森、尼尔基水 库库区内设置入河排污口的。2)依法应当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手 续的,在松辽委审查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权限(见附表 2)内设置入河排 污口的。3)依法不需要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手续,但需要同时办 理取水许可手续,且在松辽委实施取水许可管理的河段及限额(见附表 3)内设 置入河排污口的。4)依法不需要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手续和取水 许可手续,但按规定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且需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 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设置入河排污口的。5)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入河 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 八、禁止性要求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同意设置入河排污口: 1.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入河排污口的; 2.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求削减排污总量的水域设置入河排污口的; 3.入河排污口设置可能使水域水质达不到水功能区管理要求的; 4.入河排污口设置直接影响合法取水户用水安全的; 5.入河排污口设置不符合防洪要求的; 6.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 2 7.其他不符合国务院和省、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 九、申请材料目录 原件/复 纸质/电 序号 提交材料名称 份数 要求 印件 子 1 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书 原件 6 纸质 格式见附件 2 建设项目依据文件 复印件 2 纸质 依据《入河排 3 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 原件 15 纸质 污口管理技术 导则》编制 十、申请接收 (一)窗口接收; (二)信函接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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