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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产品责任;案例分析 2000年9月,中国消费者首次发现三菱帕杰罗V31越野车在正常行驶中制动失效,此后,事故的相继发生导致国家检验检疫局在2001年2月宣布停止对三菱帕杰罗V31、V33型越野车的进口。但早在2000年6月,三菱公司就已发现帕杰罗越野车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并花费1.463亿美元从全球回收了150多万辆有潜在质量问题的汽车,其中包括日本的5万辆、美国的135万辆及欧洲的8万辆,但并没有包括中国境内的7.2万辆。在中国,三菱公司只召回了55辆戈蓝车。2001年3月,西安消费者刘又红首次向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日本三菱公司提起因产品缺陷致人伤害的诉讼。 根据中美产品责任法的区别,分析此案在两种法律体系下有什么不同的法律后果?;美国产品责任法;产品责任的重要术语;产品责任的重要术语;3、产品的警告缺陷; 美国瓦克维尔工程有限公司诉BDH化学制品有限???司案 被告向瓦克维尔提供了一种装在玻璃安瓶里的瓶上标有“有害蒸汽”的化学药剂。供应商并不知道该化学药剂遇水后会产生强烈反应。一位科学家在做试验时意外地将安瓶掉在水池里引起爆炸导致了该科学家死亡并给原告的工厂造成了巨大损失。 法院裁决制造商负过失责任,因为他未能提供该化学药剂的危险性的充分警告,而上述危险性已在相关的科学杂志中指出,因而是理应知悉的,法院追究了制造商侵权和合同两种责任。即使该化学药剂的危险性尚属不可知悉,根据严格责任的规定,被告仍应负责。 ; 51位原告应用一个商业用伸缩梯搭建了18英尺高的脚手架。当51位原告在脚手架上漆一座楼房时,梯子折断了。被告梯子的制造人既知道梯子被误用于脚手架的危险情形,也知道该误用所导致的危险发生的概率。而制造人所给的警示只是:当伸展梯子时,请在底部成75度的角度避免垂直使用。梯子每次负载一人,请勿超载。法庭判决认为制造人没有提供足够的警示去警告可以合理预见的产品的误用。美国联邦上诉巡回法院就产品的警告的适当性列出了四项要件:(1)须能合理地预期提醒消费者的注意;(2)须就产品的特定危险性为完整与合适的指示;(3)警告的强度须符合产品的危险程度;(4)警告须到达产品使用人,吸引其注意,深入其内心。 ;产品责任的重要术语;一、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 合同责任、疏忽责任、担保责任和严格责任 ;(一)合同责任(无合同无责任) ;(一)合同责任(无合同无责任) ;(二)疏忽责任 ;原告麦克弗森从零售商处购买了一辆由被告别克汽车公司制造的汽车,当他驾车行驶时,因车轮破裂,汽车突然翻覆,原告被抛在外而受伤,于是原告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赔偿损失。 针对原告赔偿损失的要求,被告的律师在答辩中声称:制造商对此不负责任并援用温特博姆诉赖特案认为:买车合同是与销售商订立的,与买受人无直接合同关系,因此不存在赔偿问题。 卡多佐法官代表上诉法院多数意见表示拒绝接受英国判例的约束,并声明:“上述判例是以公共马车旅行的时代援引的,它不适用于今天的旅行条件。危险在所难免的原则固然没有变化,但适用该原则的;事物已变化。这是因为发达文明社会生活需要而非这样做不可。”他还指出:“托马斯诉温彻斯特案”的原则并非局限于毒物、爆炸物及具备同等性质的物质,那些在正常使用或操作时实际上是毁灭工具的物质,如果某物的性质无异于因制作中的疏忽而相当肯定地使人们生命处于危险之中,该物即为危险之物。他进一步指出,任何物品制造上具有的过失,依其本质将构成对生命及身体危险的,即属危险品。除此项危险因素以外,制造者如果知道该项物品将由买受者以外的第三者未经检查而使用的。则无论有无契约关系,制造者对该项危险的制造,均负有注意义务;制造者未尽注意的,就所产生的损害,应负赔偿责任。最后,法院判决被告败诉。;(二)疏忽责任 ;(三)担保责任;(三)担保责任;(三)担保责任;(三)担保责任;(四)严格责任; 原告格林曼的妻子买了一件组合电动工具(既能当锯、钻,又能成为木料车床)作为1955年圣诞节礼物送给原告。1957年原告买来能使该工具作为车床用的必要附件。当按照制造商宣传册的说明正常使用了几次这个工具锯木后,在之后的一次使用中,突然飞出一块木头击中他的前额,使他受了重伤。十个半月后,原告以违反担保和过失为由起诉了零售商和制造商,要求赔偿。 ; 法官认为虽然原告无法证明工具制造商有疏忽,也不属于违反担保责任的范围,但判决原告胜诉,理由是此案使用侵权法上的严格责任原则。 特雷诺法官在判决中指出;“当一个制造商将一件产品投放到市场中时,如果明知它将不???检查而使用,而此项产品被证明含有致使人受到伤害的缺陷,那么该制造商在侵权方面负有严格责任。”“即使没有疏忽,只要公众准则认为哪一方负责后最能有效地减少市场上有缺陷的产品对人的生命和健康的潜在威胁,那么就应该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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