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章消费者保护法与定型化契约之研析-开南大学法律学系.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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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南大學 法律學系 小論文 消費者保護法與定型化契約之討論 姓名: 林彥吟 中華民國103年10月8日 目錄 第一章 緒論 1 第一節 研究動機與目的 1 第二節 研究範圍與方法 1 第二章 消費者保護法與定型化契約之研析 2 第一節 消費者保護法之定義與內涵 2 第二節 定型化契約之定義與內涵 2 第三節 小結 6 第三章 消費者保護法與定型化契約之爭議 7 第一節 判決 7 第二節 小結 9 第四章 結論 10 參考文獻 11 緒論 研究動機與目的 從古到今契約本在生活上就是個不可或缺的交易產物,尤其在交易買賣之下 契約的訂定更是重要,不管是雙方當事人的合意亦或是單方的擬定都可能在交易後有爭議時成為雙方之事證。而契約之訂定也會隨著時代演進及人類對科技發展創造的進步有很大的改變,例如買賣就隨著時代的演變而有很多的不同,甚至都是老一輩的長者所料想不到的,從我們能檢視的實體商店到因科技進步而出現的網路商店,這種消費型態的改變也促使雙方在訂定契約的型態有所改變,也使得單純的民法無法解決這些問題,而消費者保護法的產生就更為重要。但也因為人類對科技、知識、需求的不同進而讓企業的經營者或提供服務給消費者的單方在擬定契約時為求快速方便而單方起擬契約,造成消費之一方受到定型的約束,使得不符公平正義之事產生,從而對定型化契約的約束勢必是有必要的。 研究範圍與方法 本文研究範圍先就消費者保護法及定型化契約之定義及內涵做討論,再以 定型化契約運用後產生的問題與消費者保護法做結合探討,內容以契約自由及有無違反民法公序良俗及誠信原則為討論之始點,再以訂定之功能、流弊及缺失做說明,並以消費者保護法究應從寬抑或從嚴解釋始為合理作討論,再近一步延伸到坊間擬定之定型化契約之利弊缺失,進而討論異常條款和審閱期間的概略問題,並更進一步說明實務上的司法管制及判決。而研究方法將以蒐集網路和實體資料、相關文獻、司法判決、碩博士論文、相關期刊及有關之書籍作為研究和參考資料,以作為本文之論理。 消費者保護法與定型化契約之研析 第一節 消費者保護法之定義與內涵 因著民國68年台灣中部地區的民眾因食用某油脂公司製造之米糠油,使消費者發生皮膚病變及其他症狀,甚至造成婦女產下不正常之胎兒,更有民眾死亡,接著又發生「假酒事件」,民國71年又有鎘米事件,這些事件的發生使得各界認為政府制定食品衛生管理法規並未能有效保護到消費者,這些原因使得消費者保護法有產生的需求,終於在民國83年1月11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同日總統公布,於民國83年1月13日生效。消費者保護法完成後,隨著消費環境及發展趨勢的改變,先後歷經多次修法,並於民國101年1月1日將消費者保護委員會併入行政院院本部,改制成為消費者保護處,可見政府對消費保護法的重視日益增加。 其規範內容依消費者保護法(以下簡稱消保法)第1條第1項規定:「為保護消費者權益,促進國民消費生活安全,提升國民消費生活品質,特制定本法。」據此,消保法之立法目的有下列2項(一)保障消費者權益:消保法之立法目的,近程目標就是要消費者的權益能夠獲得保障。(二)促進企業良性發展:消保法之立法目的,除了在保障消費者權益外,事實上也具有社會政策與經濟政策的使命,其遠程目標係指未來消保法若能有效落實執行,除可使消費者應有權益能獲得合理保障之外,也能帶動商品與服務品質的提升,促進企業的良性發展。消保法是一部規範消費者與企業經營者間消費關係的法律,間具有經濟法的性質,因此,政府、消費者保護團體、企業經營者、消費者全體都應努力做好消費者保護工作,使消費者能採取正確合理之消費行為。 第二節 定型化契約之定義與內涵 一、定型化契約之定義 所謂定型化契約,係指契約當事人之一方,為與不特定多數人訂立契約,預先就契約內容單方擬定交易條款,即定型化契約條款,而將該條款提供相對人,由其簽署而締結之契約。此外,參照民法第247條之1規定,定型化契約,乃依照當事人一方預定用於同類契約之條款而訂立之契約。故契約條款之全部或部分,其係經當事人詳細磋商,彼此同意後,始載入契約,成為彼此間權利義務之依據者,該條款即非定型化契約。 二、定型化契約之要件 定型化契約之要件如下: 預先預定 所謂預先預定,指在確定締約對象之特定消費者或其保證人前預先制定定型化契約條款,但該條款係構成契約內容之全部或一部均非所問,其究為價金、違約金、履行地、履行期之規定或免責條款之規定亦非所問,要以能發生法律效果為必要,否則將與單純標準契約書式(Model Form)無異。 企業經營者為與不特定多數人訂立契約之用所擬定之契約 其條款之擬定者必須為「企業經營者」,其目的須係為「為與不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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